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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1 | 2018-05-01 21:28:58 | 搬运工工地作业受伤 施工方未尽责被判赔 | 2018-04-27 |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承建公司、出借企业资质的劳务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蒋某经济损失90000余元。 2016年5月30日,王某雇请蒋某等四人前往永川区神女湖附近某建筑工地为其装运废旧木材。蒋某负责在货车车厢中将塔吊吊运的木材卸下并码放。期间,因塔吊吊臂移动过快木材晃动幅度过大而将蒋某挂倒,从3米高的车厢顶部坠落地面受伤,致蒋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双足跟部软组织损伤,经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经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双下肢各丧失功能10%以上,伤残评定为两个Ⅹ级。经庭审核实,蒋某因此次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1458.21元。涉案建筑工程由重庆某建设公司承建,该公司将部分劳务发包给曾某,曾某借用永川某劳务公司的资质(挂靠)与重庆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该院审理认为,重庆某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应对事发工地安全负责,其公司明知永川某劳务公司出借承包建筑劳务的资质给曾某,仍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承包建筑劳务资质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曾某,与劳务公司一道存在过错,应与曾某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由重庆某建设公司、永川某劳务公司与曾某承担60%的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重庆某建筑公司、曾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2018-04-27 10:31:16 | 李科元 |
2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 | 2018-05-01 21:29:01 | 去哪儿网出票瑕疵被诉欺诈 票务公司证据不足被驳回 | 2018-04-27 | 票务公司称,其通过去哪儿网定票,去哪儿网出票票号错误,去哪儿网以假充真出售机票的行为构成欺诈,票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按照购票款三倍赔偿其102102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欺诈不成立,驳回了票务公司的诉请。 原告票务公司诉称,2016年7月1日,其在去哪儿网为5名案外人订购了5张行程为2017年1月26日和2月1日的北京——塞班的往返机票。其支付票款成功后,去哪儿网并没有给出票号,承诺7月2日下午会给出具体票号,但直到7月4日去哪儿网才给出票号,订单显示出票成功。由于职业习惯,原告马上联系了韩亚航空公司唯一官方客服核对机票订单情况,被告知其中两张票是别人的,其他三张都是假票号,且行程也不对,五张均为假票。原告马上联系去哪儿网,被告知需要核实,经过反复催问交涉,去哪儿网在7月5日重新给出了票号,经核对后为真实票号且行程准确,但对假票一事解释为操作失误贴错票号并拒绝三倍赔偿。 原告不认可其解释。票号是航空公司给出的,如果代理商或平台用正确的方式将消费者的预订款及所有信息都转给航空公司,自然就有票号等相关信息,平台只是向预订客户转发信息而已,无需人工手动操作,因此不存在贴错票号一事。韩亚航空公司唯一官方客服明确告知这几个乘机人在7月4日只是预订,并未出过票,且有一张票出过又退了,原因不详,事实上去哪儿网提供的真实票号出票日期是2016年7月5日。综上所述,去哪儿网以假充真出售机票是欺诈行为,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赔偿其102102元。 被告去哪儿网辩称,票务公司作为公司主张消费者权益,不予认可。去哪儿网是为普通消费者提供机票采购的消费者平台,或者在自营的情况下作为机票销售代理商直接出售机票。其自营情况下是由子公司北京嘉信浩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该子公司所有售票行为其愿意承担。本案票务公司作为票务代理有限公司与其经营内容存在竞争关系,而且从对方起诉状来看,其购买机票并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经营,因此,其认为票务公司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只能是普通买卖合同。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票务公司主张赔偿,应当证明其存在违约行为并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而目前其仅仅存在出票瑕疵而且已经及时补正,并未给该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其不应赔偿。另外其认为票务公司作为与去哪儿网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熟知机票出票的规则和流程,并且意图抓住其出票瑕疵进行敲诈,本次诉讼具有敲诈恶意,请求法院驳回票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务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票务公司为案外人在去哪儿网上代购机票,并支付了机票价款,去哪儿网亦回复告知其订票号等信息,应当视为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去哪儿网在2016年7月4日出票时票号错误,后于次日重新出票。票务公司据此主张去哪儿网该行为构成欺诈,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其三倍损失,法院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总则中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其权益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票务公司作为票务代理公司,其为案外人代订的机票最后仍旧转归案外人个人消费,承受消费者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所以票务公司不属于消费者范畴。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因此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欺诈需具备以下要件:一是行为人有主观过错;二是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对方当事人基于信任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四是对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失与欺诈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票务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去哪儿网存在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因此,去哪儿网出票错误的行为并不符合民法上所指欺诈行为之要件,不构成欺诈。去哪儿网在履约时虽存在票号错误的履约瑕疵,但在票务公司的提示下,及时作了有效改正,且票务公司所订机票的起飞时间距预定时间尚远,出票错误并未直接影响案外人出行,而票务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因此遭受了机票款的实际损失。综上,法院对于票务公司要求去哪儿网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票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
2018-04-27 10:19:58 | 李科元 |
3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3 | 2018-05-01 21:29:05 | 单位与员工签订内部退养协议合法有效 | 2018-04-27 | 河南省南阳市一单位与员工签订了内部退养协议后又无故终止该协议,经仲裁委裁决应当继续履行协议后,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委作出的裁决书。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终审维持一审判决:单位终止无效,继续履行双方所签的退养协议。 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系中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的二级单位改制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年58岁的黄经华系该公司具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工人。2016年12月30日,公司与黄经华签订了《合同制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约定黄经华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离开公司,不再参加劳动,实行内部退养,退养期限为2016年12月30日至黄经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时止。退养期间,公司按黄经华离岗前所聘岗位基本薪酬的85%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2017年5月18日,该公司制定了《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将黄经华纳入待岗人员范围,并要求黄经华回单位参加竞聘上岗。自此开始,公司便终止了与黄经华签订的退养协议的履行。 黄经华多次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协议,但公司拒不纠正,黄经华遂向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8月,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认定双方签订的退养协议有效,继续履行。该公司认为仲裁委的裁决错误,将员工黄经华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仲裁委的裁决书,支持公司让员工执行出台的《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废除双方签订的退养协议。 2017年11月30日,宛城区法院一审认为,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和员工订立的《合同制员工内部退养协议书》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符合法律的规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应按协议内容履行。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制定的《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将黄经华纳入待岗人员范围进行管理的行为,是对双方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单方面变更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公司与黄经华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一审宣判后,原告河南石化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
2018-04-27 09:54:00 | 李科元 |
4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4 | 2018-05-01 21:29:09 | 以假乱真 假冒铝材贴标变“名牌”被判侵权 | 2018-04-26 | 中国法院网讯 (王玥) 如今,建材市场的商品稂莠不齐,不乏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情形。某商行为了降低成本谋取暴利,将假冒铝材贴上标签,摇身一变成“名牌”。近日,该商行因侵犯商标权被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某商行坐落于园区某大型建材广场,从事钢管、铝材批发零售。由于建材行业竞争激烈,商行老板吴某动了不少脑筋,最终吴某通过老乡介绍,获得了一条赚钱“捷径”:从老乡处购买低价铝材,贴上“羅普斯金LPSK”商标出售。2007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羅普斯金LPSK”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果不其然,前来购买铝材的顾客都认准了“羅普斯金LPSK”品牌,销路大好,吴某也是赚的盆满钵满。 2017年年底,商行收到了一封来自园区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来,商行在一次交易中,向消费者出售了价值1200元的铝材,经罗普斯金公司现场鉴定,所用标有“羅普斯金LPSK”商标的铝材并非公司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商行侵犯了罗普斯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商行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罗普斯金公司就商行的侵权行为,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商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某商行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构成侵权,商行应当停止侵害,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罗普斯金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商行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原则,结合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被告商行的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被告商行赔偿15000元。 法官提醒: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企业主、商家在出售相关品牌商品时,一定要先取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如发生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对消费者来说,为了保证产品质量而购买名牌产品无可厚非,但最好在专卖店或者其他正规销售点购买,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2018-04-26 14:49:46 | 李宁 |
5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5 | 2018-05-01 21:29:10 | 出国旅游购物后反悔 游客诉旅行社退货被驳 | 2018-04-26 | 中国法院网讯 (海宣) 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5月10日,刘女士参加了由旅行社组织的团队欧洲5国14日游,并缴纳了相关费用。期间,刘女士购买了某品牌女士腕表,花费6万元。因刘女士要求退表未果,后将旅行社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刘女士诉称,在旅游期间,她在导游的诱导劝说下,由导游找人代刷卡,购买了价值6万元的女士手表一个。买表两天后,感觉不对要求退表,但导游在境外并没有帮她退表。后她一直与旅行社联系,但均未果。故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将购买的女士腕表退掉,返还购买手表的全部金额6万元,并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相应利息。 被告旅行社辩称,刘女士是在旅行社组织的境外游自由活动时间自行购买手表,刘女士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购买行为负责,当时是刘女士自己想买表,后向公司导游借钱,后公司导游觉得不合适,刘女士就向同团的其他人借钱购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刘女士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游,并在旅行期间于境外购买了女士腕表一块。现刘女士以受到导游诱骗且购物场所系旅行社指定为由,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支付退货货款,上述主张并未得到旅行社之认可,且刘女士并未就其主张向法院充分举证,亦未就该女士腕表存有质量问题向法院充分举证。最后,法院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可见,通常情况下,旅行社无须为出售旅游商品的人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购物场所是旅行社指定的,旅游者对于购物场所的选择权受到了限制,此时若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旅游者可以直接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手续。本案中,刘女士虽主张系受到导游诱骗而购买该女士腕表,但并未就此向法院提交证据。另经法院查实,刘女士购表期间为旅行社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该购物场所并非旅行社指定,且刘女士并未就该女士腕表存在质量问题向法院充分举证,故刘女士之主张不符合《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刘女士作为成年人在旅游期间自主购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故法院最终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18-04-26 09:24:46 | 李宁 |
6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6 | 2018-05-01 21:29:13 | 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开庭审理 | 2018-04-25 | 被告表示,空竹技术是民间技艺、民间文化,杂技有27种,只要是杂技,在表达上都有相似的成分。法院供图 中国杂技团诉称其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著作权,发现腾讯视频网站播放的许昌县广播电视台举办的2017年春节联欢晚会中,《俏花旦》节目与《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高度相似,侵犯了其相关著作权益。故将腾讯公司、许昌县广播电视台以及表演单位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侵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昨日上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张硕杂技团否认侵权,并认为原告的节目不是原创作品,而是中国传统杂技节目,自己有权表演。该案当庭未宣判。记者了解到,该案系全国首例杂技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作品被恶意使用 侵犯著作权 4月24日下午,该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除腾讯公司、许昌县广播电视台(现名称: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中心)以及《俏花旦》节目的表演单位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三被告代理人外,还邀请两位抖空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人到场旁听。 原告中国杂技团诉称,其享有《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著作权,该节目获得了包括2007年央视春节晚会“观众最喜爱的春晚节目”(戏曲曲艺类)一等奖在内的国内外众多奖项,是演出市场上最有价值的杂技艺术产品之一。 2017年1月上网时,原告发现在腾讯视频网站上,有2017年许昌县广播电视台举办并播出的春节联欢晚会,其中有《俏花旦》节目的图片和视频,其表演的背景音乐、演员服装、动作组合、表演形式等,与原告《俏花旦-集体空竹》相似度达90%以上。 “使用的音乐完全一样,道具和服装相似,表演都是以杂技的动作抖空竹形式近似。这是严重的抄袭行为。”原告代理人称,许昌县广播电视台所拥有的微信公众号“映像许昌”中,在2017年1月27日上午9点发布的“2017年许昌县春节联欢晚会”中,侵权节目在43分05秒播放。 此外,涉嫌侵权的演出主体为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属于个体工商户,在腾讯视频对涉案作品进行了传播推广,扩大侵权范围。腾讯公司作为侵权视频的载体,应有审查视频的责任,但没有尽到义务删除侵权视频,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看到了该作品的商业价值和利益并恶意使用,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及商业利益和传播艺术价值,造成一定的商誉和经济损失。”据此,诉至北京西城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在指定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侵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原告作品非原创 我方有权表演” 庭审中,被告腾讯公司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基础难以确定,不同意其全部诉讼请求。 “我公司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做任何修改、删减,根据答辩人后台记录显示,涉案视频已被及时删除。”腾讯公司代理人称,公司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涉案视频侵权,同时也未从上传者提供的涉案视频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被告许昌市建安区广播电视中心表示,电视节目录制过程经过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的合法授权,涉案节目与原告的节目有一定的相似,对此不知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桥县桑园镇张硕杂技团认为,原告的节目不是原创作品,是中国传统的杂技节目,自己有权利表演。“原告的作品系抄袭自别人的作品,张某是抖空竹技艺的传承人,不存在侵权,更不存在抄袭原告节目的事实。” “空竹技术是民间技艺、民间文化,杂技有27种,只要是杂技,在表达上都有相似的成分。空竹为民间技艺,不应因版权登记来限制民间艺人的演出,否则不利于民间技艺的传承和发展。”被告席中,张某补充道,该杂技团在2003年就开始从事抖空竹杂技表演,涉案节目内容由自己创作,参考自沧州某杂技节目。 对于被告的辩护,原告出示《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的原创材料,“俏花旦”的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拥有《俏花旦-集体空竹》作品全部版权,以及“俏花旦”作品的商标权。 原告表示,起诉是针对《俏花旦-集体空竹》节目,而非针对空竹杂技艺术本身。“一个完整的节目作品涵盖音乐、服饰、道具、动作编排等各种因素的集合。我方起诉被告的理由是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该作品节目著作权,而不是我方主张享有空竹杂技艺术类型的权利垄断。” 鉴于双方当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未组织调解。该案当庭未宣判。 |
2018-04-25 09:18:27 | 李科元 |
7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7 | 2018-05-01 21:29:15 | 银行卡异地被盗刷 银行被判全额赔偿储户损失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方芳) 银行卡在异地被盗刷,银行认为刑事案件已侦破拒绝赔偿,应由公安机关追回储户损失,银行并无过错,其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呢?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银行卡纠纷一案,判令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赔偿被盗刷的全款及利息,银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7年4月12日下午一时许,舒城的王女士在在浙江省嘉兴市某区刷卡缴税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122850元不翼而飞,经到当地银行查询发现当日中午十一时三十四分左右该卡被连续盗刷三次:在“塔尔玛河北珠宝”刷卡支付29000元、在“重庆双桥区卫强玉器店”刷卡支付49000元、在“重庆双桥区卫强金饰品店”刷卡支付44850元,一直随身携带保管的银行卡为什么会在重庆被刷?惊出一身冷汗的王女士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后该案侦破,在犯罪分子处发现了大量被复制的银行卡。王女士认为银行有义务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遂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立即返还原告王女士122850元,并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辩称,原告银行卡被盗刷已经公安机关破案,应要求公安机关追回;原告在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密码泄露,应自行承担责任;刷卡并非在被告银行发放的POS机上,无法辨识卡的真伪,被告不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在银行卡使用过程中,银行卡的真实性与密码的符合性是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当支付的关键,银行负有保障银行卡真实性及唯一性的义务,而持卡人则负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其密码的义务。原告在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立即报警并将涉案银行卡交由公安机关复印备案,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作为持卡人存在银行卡保管不善或泄露密码的故意或过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虽涉嫌刑事犯罪,但本案系原告基于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的侦办不影响涉案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由于被告的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加之银行卡系统不能辨别真卡和伪卡的安全隐患,给了刑事犯罪可乘之机,正是因为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违约行为,故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中国某银行舒城县支行赔偿原告王女士12285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至还款日)。 法律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原告银行卡盗刷虽然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但不影响原告依据合同向银行主张权利。银行卡是储蓄户据以向银行提取款项的凭证,银行有义务鉴别银行卡真伪。本案中,原告得知存款被盗刷,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并提供了银行卡原件,因此证明原告并非自己或授权他人使用涉案的银行卡进行消费,银行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密码泄露,导致损失,且涉案银行卡(伪卡)能够在其他银行提供的POS机上使用,应认定被告银行与提供POS机的银行之间存在委托与被委托关系,被告认为提供POS机的银行所提供的POS机对伪造卡不能识别存在技术缺陷,因提供POS机的银行代表被告履行合同存在瑕疵并造成原告损失,其违约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
2018-04-24 15:52:20 | 李宁 |
8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8 | 2018-05-01 21:29:19 | 俩聋哑人“唱双簧”实施盗窃均获刑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陕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审庭在高平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 与以往的刑事案件庭审不同的是,庭审现场“安静”了许多。两名被告人正在用手语比划着,在他们身旁的手语翻译老师将他们想表达的意思传递给合议庭法官。 孙某和柳某是聋哑人,均刚成年。2017年4月,两人驾乘摩托车在晋城市城区及高平市市区,通过相互配合,趁被害人停车等信号灯时,由柳某敲打驾驶室车窗玻璃吸引被害人注意,孙某将副驾驶座位上的挎包盗走,俩人一天之内作案三起,共盗窃财物总价值达4.7万余元。 高平法院一审认为其二人构成盗窃罪,孙某系累犯,但考虑到孙某、柳某为聋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量刑情节,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处柳某有期徒刑两年。一审判决结果下发后,二被告人对结果不服,上诉至晋城中院。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晋城中院为二人在高平市特殊教育中心学校聘请了手语翻译老师李敏。同时,主动联系法律援助中心为他们指派了辩护人。 庭审中,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明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该履行的诉讼义务,聚精会神地倾听控辩双方的意见,从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每一项诉讼进程都经过手语老师翻译,使被告人能够听清问题、看懂材料、发表意见,也让法官更加清楚犯罪事实、了解犯罪动机、倾听被告人的心声。 一字一句,法庭上演着“无声的审判”,法庭下的旁听席也悄然无声,无论是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还是旁听群众,都安静地聆听,庭审以“无声的方式”让大家感受看得见的公正。 |
2018-04-24 15:33:26 | 李科元 |
9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9 | 2018-05-01 21:29:20 | 最高法当庭裁决:代持保险公司股权协议依法应认定无效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对上诉人福建伟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杰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州天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策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君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康人寿公司)营业信托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决,认定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代持君康人寿公司股权协议无效。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长虞政平、主审法官毛宜全为合议庭成员。 本案中,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于2011年签订《信托持股协议》,约定天策公司通过信托的方式委托伟杰公司持有其拥有的2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2012年,君康人寿公司股东同比例增资,伟杰公司股份额为4亿股。2014年,天策公司向伟杰公司发出《关于终止信托的通知》,要求伟杰公司依据《信托持股协议》终止信托,将信托股份过户到天策公司名下,并结清天策公司与伟杰公司之间的信托报酬。伟杰公司向天策公司发出《催告函》,确认双方就君康人寿公司股权代持等事宜签订了《信托持股协议》,但不同意将股权过户,双方产生纠纷。天策公司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信托持股协议》终止,并判令伟杰公司将其受托持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立即过户给天策公司,并办理相关的股份过户手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天策公司为讼争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伟杰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故判决伟杰公司将其受托持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过户给天策公司,并配合办理相关的股份过户手续。伟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福州开发区泰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孚公司)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主张天策公司、伟杰公司讼争的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中的2亿股系其所有,因被伪造转让协议于2011年登记至伟杰公司名下,现应予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虽签订有《信托持股协议》,但双方是否存在讼争4亿股君康人寿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需依法追加泰孚公司等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后方可作出判定。但无论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讼争保险公司股份的委托持有关系,由于双方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明显违反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理由是:首先,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制定依据和目的来看,尽管《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在法律规范的效力位阶上属于部门规章,并非法律、行政法规,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的规章”的明确授权,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而制定。据此可以看出,该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一致,都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其次,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内容来看,该规定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本部门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根据加强保险业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具体制定,该内容不与更高层级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也未与具有同层级效力的其他规范相冲突,同时其制定和发布亦未违反法定程序,因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关于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规定具有实质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再次,从代持保险公司股权的危害后果来看,允许隐名持有保险公司股权,将使得真正的保险公司投资人游离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之外,如此势必加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妨害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之由于保险行业涉及众多不特定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公司这种潜在的经营风险在一定情况下还将危及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进而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综上可见,违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有关禁止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规定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一样的法律后果,同时还将出现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包括众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等规定,本案天策公司、伟杰公司之间签订的《信托持股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天策公司依据该《信托持股协议》要求将讼争4亿股股份过户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天策公司可以在举证证明其与伟杰公司存在讼争股份委托持有关系的基础上,按照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法主张相关权利。为进一步查明相关案件事实,并考虑追加当事人之必要,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和有关利害关系人行使诉讼权利,本案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当庭裁决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
2018-04-24 12:15:45 | 陈思 |
10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10 | 2018-05-01 21:29:21 | 精神病患者被病友打伤 医院被判担全责赔11万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芦萍 沈永祥) “90后”青年吴某因精神分裂症在河南省许昌市某专业治疗精神疾病的许昌某医院治疗,期间,吴某被其他精神病人打伤。吴某家人遂以吴某之名起诉许昌某医院。4月2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精神病人状告医院案件,依法判决许昌某医院赔偿吴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 2016年10月,吴某因呆板、不语、紧张害怕一月余,入住许昌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同年12月29日,吴某在医院大厅活动时突然冲动,掐住病友焦某的脖子,焦某还击打中吴某眼部。当日,吴某在当地医院检查后被送往郑州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障碍、眼外伤,吴某住院近一个月。2017年8月,吴某再次到郑州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硅油填充眼,左眼无晶状体眼,抑郁症。吴某住院10天。2017年10月,吴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许昌某医院为吴某支付医疗费7千元,支付现金1万元。 2018年2月,吴某家人以吴某名义起诉许昌某医院,索赔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许昌某医院辩称医院只有治疗、护理任务,没有监护职责,而且和患者签有合同,精神病人的监护职责由病人家属承担。再者医院不是本事件的侵权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系特殊人群的精神病患者,且被告许昌某医院对其实行封闭式管理,故被告除对原告疾病进行治疗外,对原告生活和人身安全也负有较高保障义务。原告在被告处治疗期间受到被告收治的其他病人伤害,被告许昌某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8110元,扣除被告先期支付的17000元,被告许昌某医院应赔偿原告吴某各项损失111110元。 |
2018-04-24 09:20:21 | 李宁 |
11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11 | 2018-05-01 21:29:22 | 装修新房发现质量问题 业主诉开发商获支持 | 2018-04-24 | 中国法院网讯 (孔祥娟) 满心欢喜买套房,装修时却发现质量问题,经多次协商未果,业主遂与开发商对薄公堂。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开发商赔偿业主陈某、魏某房屋修复费、装修工料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36749元。 据了解,2012年10月,陈某、魏某与萧县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房屋一套,总价款407931元。后陈某、魏某付清了全部房款,萧县某置业公司亦交付了房屋。2015年7月始,陈某进行房屋室内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客厅顶面平整存在误差、室内墙面粉刷层脱落及强度不够、室内走道承重墙夹斜等情形,向萧县某置业公司反映要求处理,该置业公司对室内墙面粉刷层作了部分处理,对客厅顶面平整度误差制定了处理方案,因双方对维修处理事项及方案存在争议,萧县某置业公司最终未进行维修施工。后陈某、魏某诉至法院。在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按照司法鉴定程序对案涉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事项进行质量检测、修复方案及工程造价的评估鉴定,确定房屋存在主要质量问题为客厅顶面平整相对高差存在区域夹斜、走道之间间距不一致、呈非平行布置,室内墙面粉刷强度小于规范要求允许值;针对质量问题事项设计了相应修复方案,评估修复工程实施费用为44204.31元,陈某、魏某分别支付了检测费25000元、设计费8000元、评估费10000元,合计为43000元;陈某、魏某对厨房、卫生间、阳台及客厅进行装修,自行购买装潢材料墙面砖、板材及辅材等折价款15727元,停工后核算应付工时费13019元;陈某自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间租住私人房屋支付租金20800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为136750元。 萧县某置业公司辩称,其已交付经验收的合格房屋,交房时没有房屋质量问题,原告陈某、魏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反映的质量问题,萧县某置业公司制定了针对性维修方案,可以进行维修;对原告主张的房屋质量检测的司法鉴定费用,应由双方分担,修复方案及工程造价的鉴定费用与本案无关,应由原告自行承担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魏某与萧县某置业公司签订的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萧县某置业公司交付陈某、魏某的商品房住房在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属实,导致陈某、魏某对房屋不能进行正常装修、使用、及时入住,萧县某置业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陈某、魏某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实际损失1367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萧县某置业公司应予赔偿。萧县某置业公司辩称陈某、魏某已经完成的装修项目,不需要清除再装修,装修工料损失不应当全部支持等意见,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不予采信。综上,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24 08:56:53 | 李宁 |
12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12 | 2018-05-01 21:29:23 | 前公关总监朋友圈晒员工工资 公司称其泄密索赔 | 2018-04-23 | 认为曾任公司公关总监的关女士在朋友圈发布员工的工资数据构成泄密,北京一家公司以商业秘密被侵犯为由,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公司称,关女士曾是该公司公关总监,负责新媒体运营。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曾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工资薪酬属于商业秘密,关女士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也有相应约定。2015年11月,公司与关女士解除劳动合同。此后,因工资问题对公司不满,关女士于2017年10月11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该公司三名员工的工资数据,而公司员工的工资相互之间是保密的,只有财务和高层领导知晓。关女士的行为严重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删除朋友圈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庭审中,原告公司指出,因同行业工资是保密的,工资泄露后会影响到公司的竞争力。而关女士称,她当时的岗位只有她一个人,负责编辑内容发送公众号,在工作中接触不到其他员工的薪资信息,也未打探过。后来与原告打劳动仲裁官司,有同事向她反映他们的工资有问题,自己便发了相关的朋友圈。目前,涉案信息已删除。 “我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发过后也没有人向我打听相关信息。”关女士还称,这三名员工的实际工资与她发布的数字不同。而薪资也不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应有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其没有构成侵权。但公司表示,关女士发布的数字正是涉案员工的实际收入。此案将择日宣判。 |
2018-04-23 21:10:50 | 王娜 |
13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13 | 2018-05-01 21:29:25 | 奢侈品牌“中国制造” 起诉索赔终难如愿 | 2018-04-23 | 中国法院网讯 (渠守彬) 近日,王某在网上购买皮包浏览一家店铺,其店铺品牌介绍其品牌发源地为法国,待收到货物后发现其生产地为中国广州,王某将某皮具公司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给付三倍赔偿金及其它损失。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某皮具公司为王某办理退货,王某将商品费用退还,驳回了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诉称,2017年6月,其在浏览京东商城时看到某皮具公司网店销售的法国某品牌奢侈品皮包正在参加京东店庆日促销活动。该店铺品牌介绍为:品牌发源地法国;1998年创办首间作坊;2002-2013年先后在法国巴黎、瑟堡开设六家分店……2010年,该品牌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并由某皮具公司代理在中国大陆销售。根据某皮具公司的产品介绍,王某误认为该品牌属于法国奢侈品牌皮包,于是就给自己和家人购买了男包两件、女包两件,并支付货款2810元。收到货物后,王某开箱查看该产品的包装、生产商、发货地等信息后发现皮包系广州公司生产,实际产地为中国广州。某皮具公司在销售时宣称为法国品牌,这是明显的欺诈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王某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某皮具公司辩称,涉案品牌在法国、中国均有注册,同时在国外均有销售过,某皮具公司均有合法生产和销售权,不存在欺诈行为,王某购买的商品都经过京东官方的严格审核,皮具公司更无宣传为“名品,贵族专供”等,王某有故意歪曲和捏造事实之嫌并且皮具公司对王某购买商品的目的性表示怀疑,其在多地有多起诉讼,并非真实的、普通的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故请求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某皮具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某皮具公司出售的诉争产品在中国和法国均进行了商标注册,现某皮具公司合法使用上述品牌,且某皮具公司也在产品吊牌和合格证中写明了产品产地为中国广州,故不能认定为某皮具公司就此对王某进行了欺诈。但应指出,虽然某皮具公司的行为尚未达到欺诈的要件,但某皮具公司在其店铺宣传页面上并没有在显著位置指明该产品产地系中国广州,而仅是在产品吊牌及合格证中写明了该情况,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造成理解有误,某皮具公司应注意改正该情况,法院认为某皮具公司应退还王某购买诉争产品的费用2810元,而王某也应将所购皮包退还某皮具公司。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皮具公司为王某办理退货,王某将商品费用退还,驳回了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
2018-04-23 14:55:33 | 陈思 |
14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14 | 2018-05-01 21:29:26 | 出租房内污染物严重超标 诉至法院退租金 | 2018-04-23 | 中国法院网讯 (张馨月) 王某经链家房地产公司与杨某签订合同租用其房屋,王某伴随有头晕,流泪、扁桃体发炎,皮肤过敏等症状出现但是在其入住后发现房屋里有刺激性气味,,故王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押金返还租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2017年9月28日,原告王某经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杨某将前述房屋出租给原告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7年10月29日至2018年10月28日,房屋租金为6400一月,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六。支付租金的日期为2017年10月28日,2018年4月29日,押金6400。 2017年10月28日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6个月租金及押金,共计44500元,被告出具了收据,原告向被告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刷卡支付了4400元居间服务费,原告入住后,发现前述房屋内有刺激性气味,并且出现头晕,流泪。扁桃体发炎,难以入睡,皮肤严重过敏红肿等不适,两次就医,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原告入住后委托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果确认出租房屋室内污染物严重超出国家标准,危害原告的人身健康,房屋无法正常居住使用。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收回房屋及钥匙,返还押金,租金并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本案已经受理,等待进一步审理。 |
2018-04-23 14:41:14 | 陈思 |
15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15 | 2018-05-01 21:29:26 | 观调团 青田家事审判的强力“外援” | 2018-04-23 | “这婚,非离不可。”原告斩钉截铁,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被告态度也很坚决:“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是4月13日在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法庭内的一幕。 几个小时后,经法官的劝解疏导和人民观察调解员的民意评判,最终,原告当庭自愿撤回起诉,被告也承诺会努力维系好家庭…… 丈夫四次起诉要求离婚 陈某和王某都是青田本地人,今年均是44岁。 1999年初,两人经介绍相识,接触一段时间后,在当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按照传统习俗举办了婚礼。 双方婚后的生活平淡却很幸福,婚后一年便生下一个聪明可爱的儿子。此后,两人又分别在2007年、2008年连续生育了一子一女。 起先,王某“主内”当全职太太,负责三个孩子的抚养教育,并打理着家里大小所有事务,而陈某则“主外”,在外投资了一家公司并参与经营。 平静的日子却不断起着涟漪,双方因为家庭事务逐渐产生了摩擦。2014年3月,陈某以感情不和为由,向青田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后经法官及亲友相劝,陈某撤回了起诉。此后,陈某又连续两次起诉离婚,不久后又撤诉。 今年,陈某第四次走进了青田法院,再次递交了离婚诉状。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通过庭前查阅案卷并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承办该案的青田法院家事审判组组长周小敏法官发现双方之间的对抗情绪非常严重。 鉴于此案法律关系相对明确、双方当事人矛盾较为突出的情况,周小敏决定在案件审理中适用青田法院首创的人民观察调解团制度。家事审判法庭内采用同心圆设计,除了法官、书记员和双方当事人的座席外,还额外设置了人民观察调解员的席位,专门邀请了7名专家型和民意型人民观察调解员到庭。 法庭上相互吐槽 周小敏先通过PPT对双方当事人开展庭前教育。看完家庭教育短片后,王某擦着眼泪,陈某则低着头,沉默不语。 “这么多年来,我作为一个男人,得不到一点认可,不管是在家人面前还是在外人面前,都抬不起头。家里的所有的生意都不归我管理,所有的财产我也没有一点知情权,这样的日子过得有什么意思呢?”当着法官和人民观察调解员的面,陈某大倒苦水。 这时候,王某也反驳道:“家中生意的所有来往账目都有,他也不看,他做所有生意都亏了,最后只能我来接手,为了家庭,我一直无怨无悔地在付出。” 法庭调查过程中,陈某坚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并表示自己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诉又撤诉,是试图挽回这段婚姻,但女方不但不做任何改变,反而变本加厉,作为一个男人,没有任何地位可言。 王某听到这里眼含热泪,表示夫妻关系并没有破裂,自己也给他洗衣做饭,照看三个孩子,还孝顺着双方父母。 接下来,双方当事人对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离婚后子女抚养权问题以及婚内共同财产问题据理力争,进行了激烈辩论。在提到共同财产时,陈某一再强调自己作为一个男人,应该有财产的管理权和支配权,而王某根本就无视自己的存在。 观调团“闪亮登场” 在基本事实呈现清楚后,案件进入调解阶段,人民观察调解团“闪亮登场”。 首先,特邀情感专家、心理咨询师应童对双方当事人发问,陈某对应童的提问持对抗性的态度,而王某在这种情形之下显得更加有底气。 此时,7名观调团成员及情感专家及时将双方当事人分开,开展“背对背”调解。 应童认为,陈某因多年以来得不到家人的支持和认可,其又有很高的个人成就感诉求,导致目前呈现出来的高度自尊和对抗性行为。而王某作为一个相对传统的女性,为家庭默默付出很多,不仅自我认知上得到了满足甚至也得到陈某父母的支持,从而显得很有底气,对陈某的态度不免有一些轻慢,对自我情绪的把控也产生懈怠。应童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分析,精准把握了双方的心理诉求,特别是对王某进行心理疏导之后,让她认识到男方的心理诉求,主动放下姿态,改变高高在上的心态,通过积极的言行去挽回男方。 西班牙侨领、观调员徐宋灵通过与到庭的陈某母亲对话,了解到双方平时的生活状态,有针对性地提出看法和建议,结合国外的生活经历及国内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让男方母亲主动软化态度,肯定双方各自对家庭的贡献和作用。 观调员姜剑宏得知双方大儿子正在读高三,便尝试从孩子在读书为切入点与男方进行思想沟通。他对陈某说道:“你们的婚姻破裂与否,可能在你看来是两个人的事情,但是你有没有想过你正在冲刺高考的孩子?” 陈某仿佛忘记了正在争执现场,他对大家说道:“我儿子很优秀的,他在重点高中读书,成绩一直很好。”此时的陈某只是一个为孩子感到自豪的父亲,多年来家人的不信任没能改变他对孩子的爱。 姜剑宏趁热打铁:“你们两个人的事,说小了是你们的事情,说大了何尝不是你儿子的乃至一家人的事情呢?你们不是在毁自己、毁家庭,很有可能是在毁你们的儿子。给彼此一个机会,家才是最好的港湾和前行的勇气。” 陈某顿时沉默了下来。 最终,在周小敏、应童以及7名观调员的积极调解下,王某动情地对陈某说道:“老公,对不起,这么多年来,你在我心中一直是一个好丈夫、好爸爸,我没能给你足够的支持和理解,是我太强势了,对不起,我以后一定信任你,爱护我们的家庭。” 一个奉献而又强势的女人,敞开心扉,说出心声,开始软化下来。一个在强势的妻子和母亲阴影下生活的男人,也走出了关键的一步。 陈某当庭同意撤诉。法庭内顿时响起了阵阵的掌声…… “家庭的和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家事纷争务求多方发力,化剑拔弩张为握手言和。”青田法院院长徐蓓姿介绍说,该院于2015年底在全国率先探索创设了家事纠纷人民观察调解团制度,通过在审理中征询民意评判,借助社会力量高效化解民事纠纷,助推案结事了人和。截至目前,已有74件家事案件适用观调团制度,其中调解撤诉67件,调撤率达90.5%,服判息诉率达100%。 |
2018-04-23 14:30:52 | 庞宇 |
16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16 | 2018-05-01 21:29:27 | 《京城81号2》引纠纷 投资方起诉制片方还款 | 2018-04-23 | 中国法院网讯 (海宣) 因认为制片方中影新锐(北京)营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投资合同约定,作为电影《京城81号2》投资方之一的浙江天映传媒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一次性归还剩余本金、固定投资收益等共计395590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天映传媒公司诉称,其与中影新锐(北京)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电影<京城81号2>联合投资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约定天映传媒公司需将投资款项足额汇至中影新锐(北京)公司指定账户,而中影新锐(北京)公司应在2017年8月29日前一次性归还本金600万元和支付固定投资收益90万元。后经天映传媒公司多次催款,中影新锐(北京)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归还投资款200万元,同年11月10日归还投资款100万元,同年11月30日归还投资款100万元,同年12月19日归还投资款100万元,之后再无归还款项。原告认为,中影新锐(北京)公司违约后,经天映传媒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23 09:39:05 | 李宁 |
17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17 | 2018-05-01 21:29:29 | 假老板微信指示转账76万元 财务被判赔公司15万元 | 2018-04-22 | 一名公司财务人员按自称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上的要求,给客户转账了76.4万元。谁知,收款的不是公司客户,要求他们转账的也不是公司法人。被骗的款项尚未追回,公司将财务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损失。 白云区法院一审判决,财务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核实的情况下,依据微信付款指令进行付款,具有过错,公司同时存在管理过失,酌定财务人员承担20%即152800元的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罗某和吴某是浔某公司的财务人员,分别掌握付款密码和网银制单密码。2015年11月30日,一名自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某的人向罗某发出微信要求加好友,微信头像使用的是花某微信头像,被告罗某没有产生怀疑并加对方为好友。随后,这位“法定代表人花某”通过微信指示罗某向深圳某公司银行账号付款764000元,此时微信上多次出现警告提示。但罗某未理会警告提示,也没有与花某本人电话确认,即要求吴某进行网银操作。 付款后被告罗某未完善相关手续,亦无向公司汇报该笔款项的支付情况。后某公司发现账户资金异常进行排查,经与罗某、吴某核实后于同年12月3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现被骗取的款项尚未追回,原告广州浔某公司为此损失764000元。 原告广州浔某实业公司诉称,因为罗某、吴某的过错,导致公司损失764000元,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被告罗某辩称,其没有违反公司制度,涉案款项转账是按照原来的惯例操作。以前法定代表人花某也曾通过微信告知的形式让其转款,并转款成功。因此本人没有过错。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作为原告公司负责审核及对外付款的财务人员,在没有相应审批手续且未核实的情况下,依据案外人通过微信发出的付款指令进行付款,从而造成原告损失,被告罗某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原告公司在财务管理中并未严格遵守会计财务管理规范,存在管理上的过失。被告吴某并不负责审核付款,其按罗某的指令进入网上银行制单的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酌定罗某对浔某公司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8-04-22 08:45:16 | 边江 |
18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18 | 2018-05-01 21:29:29 | 指饮料“撞衫”,三得利诉“RIO微醺”索赔300万 | 2018-04-20 | 因认为“RIO微醺”系列酒精饮料的包装设计与“三得利鸡尾酒HOROYOI”系列包装设计高度近似,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以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RIO微醺”系列酒精饮料的委托商、代理商、实际生产商及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3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诉称,其系三得利集团旗下的全资公司,作为最早研发“ほろよいHOROYOI”(中文含义:微醺或微醉)系列酒精饮料产品的公司,其从2009年开始陆续推出了“三得利鸡尾酒HOROYOI<白桃>”等系列酒,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地进行销售,深受各地消费者的喜爱。该系列饮料产品包装设计于2009年完成初稿设计,于2015年8月创作完成,并于2015年10月进行首次发表。这些包装设计属于具有独特设计的创作且具有艺术美感,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对该系列作品享有著作权。 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近期经调查发现,由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作为委托商、上海锐澳酒业营销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总代理、巴克斯酒业(天津)有限公司作为实际生产商所生产、销售的“RIO微醺”系列酒精饮料所使用的包装设计与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享有著作权的前述美术作品在描绘对象、设计构思、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近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 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认为,“RIO”与三得利处于同一行业,且“RIO微醺”鸡尾酒产品推出的时间明显晚于三得利微醺系列产品包装设计的创作完成和发表时间,具有接触三得利作品的可能性,其行为已构成对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享有著作权的三得利微醺系列产品的名称及包装设计的侵犯。涉诉的“RIO微醺”产品在线上线下均有销售,以上三家公司还通过其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途径对涉案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所获利益巨大,在中国相关消费者中已造成严重影响,对三得利洋酒株式会社造成重大损害。且三得利微醺系列产品的名称及包装设计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RIO微醺”系列酒精饮料的委托商、代理商、实际生产商等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20 16:23:07 | 庞宇 |
19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19 | 2018-05-01 21:29:30 | 判赔46万 涉VR全景摄影作品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 2018-04-20 | 因认为同创蓝天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主办的网站上传了其享有著作权的VR全景摄影作品,北京全景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4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进行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本案是海淀法院受理的首例涉及VR全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案。 原告全景客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移动互联网和虚拟现实技术的研发公司,拥有专业的三维全景拍摄技术,创作完成了《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两部VR全景摄影作品,其中作品《故宫》已由北京市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传了《故宫》《中国古动物馆》两部作品中的76幅VR全景摄影作品,侵害了我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权,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62000元及合理开支32500元。 被告同创蓝天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瑕疵,对于部分作品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证明。原告主张的76幅作品中,仅有43幅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其余33幅作品原告仅提供了电子证据,但是鉴于此类证据具有易修改性,故无法单独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及作者信息。 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没有做出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且对于他人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不知情。涉案全景作品全部由用户免费注册和发布,我公司均在用户协议中对遵守著作权法等进行了必要的提示。我公司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任何编辑、整理和推荐,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 我公司从未从用户提供的作品中获得经济利益,在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对涉案内容进行了强制关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且无证据支持,没有事实依据。涉案作品在我公司网站展示期间的浏览量和传播度极低,原告作品的拍摄质量也远低于行业水平,律师费等并非本案必要支出。综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涉案作品属于可360度全景再现客观物体和场景的摄影作品,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认定权利的证据。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电子底稿、作品登记证书及展示有涉案作品的原告网页打印件,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告辩称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酷雷曼网站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360度全景展示,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辩称其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由用户上传,其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鉴于酷雷曼网站网页前端并未显示涉案作品的上传者信息,被告的法律声明中亦声称其网站上的所有内容均由其享有权利,且后台用户注册信息具有可修改性,原告对此亦不予认可,故在被告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就涉案作品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的情况下,法院对于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就本案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因双方未提交原告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法院将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作品均为全景摄影作品,具有一定的拍摄和创作难度;第二,被告将涉案作品直接展示在其网站上用于商业案例宣传;第三,涉案作品的在线浏览量较大,受关注度较高。综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合理,法院予以全额支持。被告对原告因本案所支付律师费、公证费应一并予以赔偿。 宣判后,原告表示服从判决,被告表示保留上诉权利。 |
2018-04-20 16:02:38 | 庞宇 |
20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0 | 2018-05-01 21:29:33 | “好友趣”引发商标权侵权纠纷 | 2018-04-20 | 因认为封丘县友趣饮品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的“好友趣”商标、北京物通时空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为友趣饮品厂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二公司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好丽友食品有限公司将二公司诉至法院。4月19日下午,北京市海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好丽友公司诉称,其注册使用了第6236874号、第6972285号、第14517055号“好友趣”文字及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第29类,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被告友趣饮品厂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容器、包装及广告宣传、招商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好友趣”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近似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物通时空公司作为“中国食品招商网”实际经营者,为被告友趣饮品厂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进行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二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友趣饮品厂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饮料商品容器和包装上及商业活动中使用“好友趣”商标的行为;2.被告物通时空公司立即停止以其经营的“中国食品招商网”为被告友趣饮品厂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招商等商业活动的行为;3.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206万元。 被告友趣饮品厂答辩称,1.其仅是个体户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利润微薄;2.涉案商品是饮料,好丽友公司第8512108号好友趣商标(案外商标)因与友趣饮品厂的友趣商标近似,于2016年4月26日已经被国家商评委裁定仅在“啤酒、饮料制剂”上予以维持,其余在“无酒精饮料、水(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花生奶(软饮料)等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3.涉案商品是否为友趣饮品厂生产和销售有待查证,公证产品上显示的“河南省友趣饮品公司”并不存在,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涉案产品系友趣饮品厂生产和销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被告物通时空公司辩称:1.涉案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友趣饮品厂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两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2.其公司经营的“中国食品招商网”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原告起诉前并未接到原告的侵权通知,起诉后已及时删除相关信息,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原被告围绕友趣饮品厂是否生产销售了涉案商品、商标核定商品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物通时空公司经营平台的性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本案未当庭宣判。 |
2018-04-20 15:50:37 | 庞宇 |
21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1 | 2018-05-01 21:29:36 | 争房产父女反目 法官倾力调解促撤诉 | 2018-04-20 | “李法官,真的谢谢你,如果不是你坚持做我女儿的工作,我们父女可能因为这次诉讼就是一辈子的仇人了,她妈妈在九泉之下也不得安心。”拿到撤诉裁定书时,刘某祥感激地对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的李鉴敏法官说出了上面一番话。 原来,被告刘某祥与张某英系夫妻,两人育有两女一子,即本案原告刘某莲(长女)、被告刘某亮(小儿),第三人刘某香(二女)。被告刘某祥与张某英在征地拆迁时政府补偿了一块地皮,两人在上面建了房屋一栋共四层,原告刘某莲、第三人刘某香相继出嫁,2012年,原告刘某莲母亲张某英去世,房子主要由被告刘某祥和刘某亮两人居住。自2014年开始,因为家庭琐事,原告刘某莲与父亲刘某祥、弟弟刘某亮之间开始产生矛盾,并愈演愈烈。2016年1月,被告刘某祥到房管部门将房子过户至被告刘某亮个人名下。当原告得知此事后,因为与父亲、弟弟之间的矛盾始终无法化解,且认为父亲与弟弟侵犯了自己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遂于2017年3月8日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张某英的遗产,将其与被告刘某祥共有的房屋的八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 承办法官先是向其解释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接着耐心听取被告叙述与原告矛盾的起因由来。接着,法官拨通了被告刘某亮和第三人刘某香的电话,与之进行了一番耐心交流,重点是了解家庭矛盾的具体缘由。最后,法官又拨打了原告的电话,听取其意见和想法。在法官的耐心劝说和调和下,双方都表示愿意在开庭前先由法院组织进行调解。调解当天,因为双方矛盾日积月累,十分尖锐,且都较为固执,调解最后不得不中止。李法官只得定下开庭时间,让双方回去好好再想想。开庭前,法官多次打电话给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充当沟通的桥梁,传递各方的想法,终于双方思想上有些松动,慢慢有了和解的意向。尤其是原告刘某莲对于李法官的耐心调和十分感动,最后提出只要父亲以后不再对外说她的不是,她就撤诉,且永远不再对涉案房屋提出分割。最终,在被告张某祥口头答应原告此要求后,原告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双方矛盾终于和解。 |
2018-04-20 14:42:58 | 庞宇 |
22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2 | 2018-05-01 21:29:40 | 江西首例制毒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 | 2018-04-19 | 1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西省首例制毒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就同一行为引发的刑事诉讼案与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当地检察机关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出庭。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年底,张星金(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陈李明商量一起生产“溴水”(制造冰毒的原材料,学名溴代苯丙酮),由陈李明寻找合适的地方生产。2017年2月,陈李明联系被告人万学平,由其提供江西省凯思德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00平方米的西面厂房作为生产“溴水”的场地。随后,被告人陈李明、万学平等8名被告人按照各自分工,改建了厂房、购置了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2017年3月14日,正式开始生产“溴水”。3月17日,被告人谢柏昌、万学平等人现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现场扣押的物品进行鉴定,鉴定生产出的溴代苯丙酮共计179.03公斤。另经广昌环保局认定,现场收缴的64.9121吨原料、配剂、废水、残渣均属于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49,代码900—999—49。 法庭上,公诉人及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问,出示了相关证据。陈李明、万学平等8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8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中称,非法制造“溴水”的原料、配剂被随意堆放在厂房地面上,未采取密闭保存措施,桶内35公斤“溴水”泄漏,产生的废水、残渣通过排污管道排入或直接倾倒入厂房外废水池内,挥发出有毒有害物质,导致周边生态环境遭受污染。要求8被告依法及时处置场地内遗留的危险废物,如未履行,则交由第三方处置,并共同承担实际发生的处置费用。 法庭辩论时,公益诉讼人与8名被告围绕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确定等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发表了辩论意见。 18时43分,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据审判长邱建军介绍,以往这类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根据今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公益诉讼案可以依法由基层法院审理,此案成为江西省基层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案”。 |
2018-04-19 11:09:59 | 李科元 |
23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3 | 2018-05-01 21:29:40 | 投递员忽悠法院 邮政局被罚十万 | 2018-04-19 | 近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被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罚款10万元,其原因是该公司投递员忽悠该院,以“电话不是本人、无法联系”这一虚假理由,将该院特快专递退回,被该院认定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对其罚款10万元。 2017年5月10日,曾都区法院通过特快专递向一案件中的被告邹某和成都市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投递员以“电话不是本人、无法联系”为由将该院特快专递退回。同年8月11日,该院派人到被告邹某及其公司直接送达,经邹某本人确认,其地址、电话与该院发送的特快专递上的信息一致。故该投递员所称“电话不是本人、无法联系”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此行为妨碍了该院案件的正常审理,属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 该案中,由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的投递员在对涉讼法院专递进行投递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了民事案件被告因没有收到法院开庭传票而无法按时到庭参加民事诉讼,进而影响该案的审结进度和效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某分公司投递员不负责任的表现已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妨碍了该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该院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
2018-04-19 09:16:22 | 庞宇 |
24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4 | 2018-05-01 21:29:42 | 法院审理厘清三大争议焦点 | 2018-04-19 | 焦点一: “沪江”是否是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已提交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沪江”是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主要为内部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该“沪江”标识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沪江公司认为,历史上的沪江大学已终止存续,上海理工大学没有继承沪江大学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且上海理工大学亦没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大量使用“沪江”商标并成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其对“沪江”标识的使用是有限的。另外,沪江公司表示,其注册的沪江系列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可以针对性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院认为,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在报纸、校园活动、校友会、内设机构中使用“沪江”标识等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沪江”标识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至于二审期间有关“沪江外语培训中心”的证据,法院认为该培训中心主要为满足本校学生的外语学习需要,适量招收外校学生,市场区域范围有限;且三年间招生人数不足千人,市场份额不高;根据百度搜索结果,该中心对外宣传有限,市场声誉亦不高。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 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将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局限于商标,进而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曾就读于上海理工大学,并参与了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沪江语林网”的建设运营工作,具有使用“沪江”标识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并非上海理工大学的企业名称,上海理工大学无权主张沪江公司使用“沪江”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沪江语林网”,系伏彩瑞个人创办的网站,并非上海理工大学投资建设。 法院认为,原沪江大学虽然与上海理工大学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自1952年以来,“沪江大学”的名称一直未实际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学保留了“沪江大学”校牌、曾使用“沪江大学校友会”名称、其主办公司及内设机构的名称使用了“沪江”,但不能据此认为“沪江”系上海理工大学的名称或字号。由于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的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焦点三: 沪江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公司都是从事教育服务,存在竞争关系。沪江大学与上海理工大学的承继关系是客观事实,不容否认。沪江公司的虚假宣传对公众造成混淆,损害了上海理工大学的利益,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公司是专业从事非学历在线教育的互联网企业,上海理工大学是大学,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在线教育,双方没有竞争关系。沪江公司所作的宣传内容符合事实,没有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解的结果,且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认为,在认定经营者的竞争关系时,不宜对经营者所处的行业领域作过细划分,主要应考虑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本案中,沪江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均从事教育行业,且均涉及外语教学,其消费群体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虽然沪江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发布的宣传内容并非虚构,但其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进行对比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至于沪江公司辩称其沪江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海高院于4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 |
2018-04-19 08:57:25 | 庞宇 |
25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5 | 2018-05-01 21:29:45 | 上海“沪江”标识之争终审揭谜明是非 | 2018-04-19 | 一方是与原沪江大学有着一定历史渊源的上海理工大学,一方是拥有系列“沪江”商标的在线教育互联网企业,双方对“沪江”标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4月18日下午,这场商业标识争夺战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沪江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构成了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决沪江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驳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学其余诉讼请求。 “沪江”的前世今生 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的渊源,要从半个多世纪前说起。 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沪江大学部分院系分别并入今上海理工大学、今上海财经大学、今华东政法大学、今华东师范大学,沪江大学校址及附属房屋全部划给上海工业学校。1953年,上海工业学校先后更名为上海第二机器工业学校、上海机器制造学校,1958年,上海机器制造学校更名为上海机械专科学校,1960年上海机械专科学校更名为上海工业学院,同年上海工业学院更名为上海机械学院,1994年,上海机械学院更名为华东工业大学,1996年,华东工业大学与上海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上海理工大学。据上海理工大学章程记载:“上海理工大学办学文脉可追溯至1906年创办的沪江大学和1907年创办的德文医学堂。” 1997年至今,该校现址的校门上同时悬挂有“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大学”的校牌。法院同时查明:沪江大学校友会于1985年在上海成立,于2011年经核准变更为上海理工大学校友会,该校友会主办的《沪江校友通讯》面向上海理工大学师生及校友,未向社会公开发行。此外,1985年至1993年间,上海理工大学前身上海机械学院先后成立、投资了“上海机械学院沪江科教开发总公司”“桂林市沪江保健食品厂”等公司,上述公司均于2000年前后歇业审计或注销。 另一方面,沪江公司于2009年成立,时名“上海互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为“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伏彩瑞,其于1998年至2005年间在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求学。经查明,2006年起,伏彩瑞先后申请“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商标,系列商标于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被核准注册。沪江公司成立后,其即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2014年4月至2016年7月间,沪江公司通过百度、搜狗以及其他广告公司在互联网及户外发布广告,累计投放广告的费用约为人民币3亿元。 2015年4月23日,沪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沪江和剑桥那些事儿”一文中写道:“若干年前沪江大学最有名的学生徐志摩就与剑桥颇有缘分……如今互联网平台沪江再次与剑桥结缘,一起为中国的学习者带来优质的课程体验……”沪江公司在其官网上陈述“沪江大学是20世纪上半叶一所位于上海的教会大学,解放后已风流云散,令人欣喜的是,沪江网校横空出世……” 两“沪江”上演商业标识争夺战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一纸诉状将沪江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判令沪江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8月,上海知产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至上海高院。同年10月,上海高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海理工大学上诉请求上海高院判决沪江公司停止侵犯上海理工大学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将“沪江”作为企业字号和商标使用。沪江公司则上诉请求上海高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上海理工大学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分别提交了证据,上海高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上海高院另查明以下几项事实: 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在多次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沪江网的名称出自沪江大学的校名,是出于学生对母校文化的情结;2007年,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开办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根据该校自述,据不完全统计,沪江外语培训中心2007年招生374人、2008年9月招生246人、2009年3月招生169人。2017年12月1日,在百度搜索栏中搜索“沪江外语培训中心”,搜索结果前100项内容均与上海理工大学无关;2017年12月4日,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公司“沪江”注册商标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目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定。 |
2018-04-19 08:49:54 | 庞宇 |
26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6 | 2018-05-01 21:29:49 | 云南建水:运用新司解成功调解涉债婚姻纠纷 | 2018-04-18 | 中国法院网讯 (孙俊颖) 近日,云南省建水县法院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成功调解一起受涉及夫妻债务纠纷的离婚案件。 事情是这样的:范某某起诉与严某某离婚,要求孩子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所欠债务较多,在涉及夫妻共同债务上双方争议较大。建水法院法官考虑该离婚案件已是第三次起诉,且因债务问题协议不一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殴打等行为,甚至打过报警电话。为避免再次激化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法院主要以调解为主,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态度都非常强硬,每次调解都不欢而散。 最后,法官向双方释明了最高人民法院1月17日最新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引导民商事主体规范交易行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总则、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及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地位平等原则,男女结婚后不能否认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即使婚后夫妻财产共有,一方所负债务特别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大额债务,也应当与另一方取得一致同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终,双方就争议较大的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化解了激化已久的矛盾。 |
2018-04-18 16:34:04 | 刘瑞红 |
27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7 | 2018-05-01 21:29:51 | 购房遭卖方悔约 买方获赔房屋差价80余万元 | 2018-04-18 | 中国法院网讯 (王梦茜) 房屋买卖双方已签订购房合同,买方支付了首付款且办理了银行贷款手续,正准备同卖方去房产交易中心过户,却遭卖方悔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那么,卖方悔约后,买方的损失应该如何认定?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卖方返还买方已付首付款,并赔偿买方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 案情回顾:卖方以未收到贷款为由拒绝过户 2016年7月17日,杨先生与胡先生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胡先生将其作为产权人的某处房产出售给杨先生。27日,双方签订网签合同,约定房产转让价款为98万元,且双方应于9月30日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当日,杨先生向胡先生支付了首付款(包含定金)30万元。 9月23日,杨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9月27日,中介公司向胡先生发出房屋过户通知,要求胡先生两日后办理过户手续。不料胡先生临时悔约,称此前合同约定,杨先生要在签订买卖合同60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并且银行放款,如今他并未收到银行的放款,所以要求解除合同。双方协商不成,杨先生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卖方构成违约判赔买方房屋差价及首付款利息等 杨先生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请求解除合同,胡先生返还其已付房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和房屋的增值差价损失等。 一审法院认为,杨先生按约支付了前期房款30万元,也按期办理了贷款手续。杨先生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均符合合同约定,而贷款必须要在房屋过户之后才由贷款银行发放,这是应有的常识,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必须在60天内发放贷款到位、否则杨先生以现金补足的内容,故胡先生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关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胡先生返还杨先生购房首付款30万元,且根据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系争房屋市场估价193万元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判定胡先生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并赔偿其首付款的利息损失。胡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买方获赔房屋差价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胡先生对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贷款手续办理的相关约定所持的意见,是他基于自身利益出发对于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与合同本身约定以及房屋买卖交易惯例不符,对此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基于胡先生违约的事实,根据权威机构的评估报告结论,认定房屋评估价为193万元,并结合合同履约情况、违约过错程度、市场房价涨跌等,判定胡先生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并无不当。但由于杨先生的损失已在房屋差价赔偿中获得,故胡先生不再赔偿其首付款的利息损失。 综上,上海一中院作出胡先生返还杨先生购房首付款30万元,并赔偿杨先生房屋差价损失85万元的判决。 |
2018-04-18 14:34:07 | 李宁 |
28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8 | 2018-05-01 21:29:52 | 苏州虎丘法院对虚假陈述开出5万“罚单” | 2018-04-18 |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针对案件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虚假陈述的行为,法院对其开出了5万元“罚单”。这也是该院针对虚假陈述开出的首张罚单。 趁被告缺席时虚假陈述 2017年6月中旬,阿伟一纸诉状将阿兵告上法院,称其在2016年8月向他借款3.4万元,说好借期1个月,逾期按总额20%承担违约金。随后阿兵不仅分文未还,还失去联系。故阿伟请求法院判令阿兵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4万元及违约金6800元。 “立案后,被告一直联系不上,无法送达;而原告本人也不愿露面,几番都是律师到庭参与诉讼。” 据承办法官介绍,在2017年7月20日第一次谈话的过程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到庭。他按照阿伟所述向法庭陈述:“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借款合同是原告在网上下载的,并未约定利息,但双方口头约定一个月1分利。被告借款后,迄今一分钱都没有还过。” 后经法院调查发现,在诉讼期间,被告阿兵被关押于戒毒所进行强制隔离戒毒。法院遂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与此同时,承办法官还调查发现,原、被告在法院系统内存在关联案件。 “几乎在同一时间,与阿伟均处姑苏区住所的谢某,也将阿兵告上法院,同样由律师王某代理,只不过谢某是向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随后,承办法官调阅谢某作为原告的案件庭审笔录发现,谢某与阿兵均确认:二人是通过阿伟介绍认识,因阿兵还不上阿伟的钱,阿伟遂介绍其向谢某借款3.8万元,拿到钱当天,阿兵就直接归还了阿伟3万元。 庭审公放电话终露马脚 根据上述掌握的情况,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再次进行谈话,原告阿伟到庭,并签署了诚信诉讼承诺书。他一再表明:“谢某是我介绍给阿兵的,但他们借钱的过程我不在,阿兵向谢某借款后也一分钱都没有还给我。” 在承办法官反复向其释明虚假陈述需承担不利后果的情况下,阿伟仍坚决否认阿兵曾经归还过3万元欠款。 对于法官的问题,阿伟还感到不理解。他说:“阿兵是吸毒的,外面欠了很多钱,为什么你们要向着他。” 而当法官再次向他释明,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双方均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如实陈述事实。阿伟还是一口咬定:“一分钱都没有还过。” 2018年1月15日,虎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被告阿兵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阿伟并未露面,由王某到庭。 庭审过程中,被告阿兵辩称,“2016年8月24日,原告借款当天转账给我3.4万元,但是几分钟后,我就通过手机转账将利息支付给了跟原告一起来的人,一共9000元。2016年12月12日,为了还他的借款本金,原告介绍谢某给我认识,谢某借给我3.8万元现金,我直接给了原告3万元。我向谢某借钱的时候,原告从始至终一直在边上。” 听取被告答辩期间,王某当庭拨通阿伟的电话,并全程进行公放,经与阿伟核实后,王某最终向法庭确认:被告向原告借款3.4万元,借款当天,原告转账给被告3.4万元,但随即被告转账回原告的朋友,共支付了9000元,实际出借的本金是2.5万元;且向谢某借款后,被告又随即支付了原告3万元。 法院:签署承诺书仍作虚假陈述,罚!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当事人及参加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证据,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 本案中,原告阿伟实际出借给被告阿兵的借款本金是2.5万元。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并未书面约定利息,但原、被告陈述口头约定有高额利息已超过法定年息24%的标准,应当依法调整以法定年息24%标准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阿兵归还原告阿伟3万元时,被告已清偿完毕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法定利息。故判决驳回原告阿伟的诉讼请求。 与此同时,针对审理过程中,原告阿伟签署承诺书后,在庭审中多次向法庭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的行为,虎丘法院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罚款决定书送达后,阿伟申请复议,后经苏州中院审查认为,虎丘法院罚款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并无不当,决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连线法官■ 以往在诉讼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的较少,但近年来该类情形有明显上升的趋势。尤其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案件中,为获得不当利益,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高发、频发。针对上述情况,法院采取当事人签署承诺书的形式,对诚信诉讼、如实陈述等内容进行告知,让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遵守诚信。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 此外,法官还提醒,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
2018-04-18 10:55:04 | 庞宇 |
29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9 | 2018-05-01 21:29:55 | “天猫淘宝”诉“惠惠助手”不正当竞争案开庭 | 2018-04-18 | 因认为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和淘宝网上安装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提供比价信息构成不正当竞争,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将二公司诉至法院。4月17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了两案。 二原告天猫和淘宝公司诉称,“惠惠网”是网络购物导购网站,惠惠用户在下载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后,使用浏览器在天猫网和淘宝网进行购物时,惠惠购物助手插件会自动嵌入天猫网和淘宝网页面。二原告认为,其与二被告均系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购物、为商家提供营销渠道的商业经营主体,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首先,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天猫网和淘宝网网站上直接嵌入内容的行为,不但遮挡、覆盖了二原告的网页,严重破坏了二原告用户良好的使用体验,而且易使相关公众对于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其次,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劫持原本应由二原告享有的巨大流量,降低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交易机会,给二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未经二原告许可,在天猫网和淘宝网上直接嵌入二被告和其他企业广告的行为,强行改变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页面布局,使用了天猫网和淘宝网的页面资源,获取了不正当利益。 二被告未经二原告许可,通过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利用天猫网和淘宝网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庞大的客户基础谋取不正当利益,显属“搭便车”行为及对他人的合法经营行为的不当滋扰,已经构成对二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不但有损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整个互联网产业的有序竞争。 二被告辩称,二原告起诉北京网易有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属于主体错误。“惠惠”与二原告公司并非竞争关系,相反却存在着广泛的合作关系。淘宝、天猫网站长期以来享受着其所谓不正当竞争带来的收益,诉讼中却采取双重标准。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属于浏览器功能拓展软件,开发获得浏览器的许可,下载、安装、使用均由网络用户自行控制。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并未改变天猫和淘宝网页原有的内容,占用一定的页面空间属合理现象。 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弹出浮窗系用户主动操作行为,且未对天猫和淘宝页面进行实质遮挡,浏览器最下端的横幅并未对天猫和淘宝网页进行实质性的遮挡。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没有破坏用户体验,更不会混淆服务来源。惠惠购物助手插件不存在流量劫持的情况。该插件促进了天猫和淘宝网站交易机会的产生,丰富了用户信息和选择,并未对天猫和淘宝网站的经营构成不当干扰。 惠惠购物助手插件具有真正的公益属性,应遵循非公益必要不干预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本案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亦不存在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淘宝和天猫公司要求赔偿损失1000万元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就被告主体适格性、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惠惠购物助手插件是否涉嫌插入和遮挡、是否构成流量劫持、是否进行不当广告推广、提供比价信息是否真实公允等问题进行了举证及激烈辩论,并申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对技术性问题向法庭进行说明。 本案涉及对比价软件与购物平台共生行为边界的确定,将对该类软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一定的指引作用。鉴于天猫公司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
2018-04-18 10:15:11 | 庞宇 |
30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30 | 2018-05-01 21:29:55 | 韩美林诉“钞氏兄弟”商标侵犯著作权索赔50万 | 2018-04-18 | 因认为“钞氏兄弟”商标侵害其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获得报酬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知名艺术家韩美林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该注册商标人梦幻传奇(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梦幻传奇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4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韩美林诉称,其系知名艺术家,曾被授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平艺术家”称号,代表作品包括北京奥运会吉祥物福娃、国航航徽等。原告应学生钞子伟及钞子艺请求创作了《裂·变——钞氏兄弟作品展》书法作品,并将其赠与钞氏兄弟,但对该书法作品享有著作权。后钞氏兄弟举办作品展览时将上述作品中的“钞氏兄弟作品展”文字作为海报标题宣传,并上传至微博相册。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将上述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申请并取得相应注册商标。原告认为,被告前述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商标上使用原告书法作品中的“钞氏兄弟”文字的侵权行为,向原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原告经济赔偿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万元等。 被告梦幻传奇公司辩称,原告无法证明韩美林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书法作品原件上虽有签名,但是没有证据证明署名真实性。且原告微博图片均为钞氏兄弟发表,恰恰说明钞氏兄弟更有作为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依据。且原告无法证明被告接触过涉案作品,被告亦无接触涉案作品可能性。被告注册涉案商标“钞氏兄弟”商标后,没有进行商业使用,亦无经济收益,原告主张经济赔偿于法无据。 庭审中,双方就美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作品著作权是否随原件转移以及涉案作品价值认定等问题发表了意见。鉴于双方均当庭表示愿意调解但未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合议庭宣布休庭,本案未当庭宣判。 |
2018-04-18 09:17:10 | 黎虹 |
31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31 | 2018-05-01 21:29:56 | 操作失误用户多提取“瑞波币”不当得利引纠纷 | 2018-04-16 | 中国法院网讯 (陈开廉 黄健涌) 近日,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赛岐法庭通过跨域立案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不当得利纠纷,标的物为网络虚拟货币“瑞波币”。 原告诉称被告属于其所属网站的注册用户,在原告依照国家要求关闭其网站后,被告在原告的网站上提取瑞波币,但被告未能收到提取的瑞波币,为了保证被告的利益,原告多次人工提交申请,直到被告收到所提取的瑞波币为止。但随后原告发现该现象属于瑞波币网络问题,双方当事人多次提交的申请均有效且无法撤销,被告多提取不为其所属的瑞波币计63608个,原告遂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上述瑞波币。 本案瑞波币是网络数字加密货币的一种,数字加密货币一般是指通过计算机破解加密难题,从而获得一定的奖励的货币,这些货币一般都是开源的,信息是公开透明的,“比特币”就是典型的例子。据原告律师介绍,去年市场高峰时价值每个瑞波币值人民币25元。 据悉,本案系宁德市第一例涉网络虚拟货币案件,目前该案正在审理当中。 |
2018-04-16 16:31:22 | 陈思 |
32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32 | 2018-05-01 21:29:56 | 丈夫称单身抵押共有房 妻子要求停止强执被驳 | 2018-04-16 | 中国法院网讯 (许修安) 李某以登记在其名下房屋为某文化公司提供担保,后因文化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王某(李某妻子)认为法院无权强制执行抵押的自己与李某的夫妻共有房产,王某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法院停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北京二中院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某文化公司向某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担保公司为文化公司提供担保。2015年2月李某以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北京某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保证在文化公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借款时,自己向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在办理公证债权文书及抵押登记过程中,李某书面承诺其未曾登记结婚,并向公证处出具了单身声明书和户口簿。后文化公司未能按时向银行偿还借款,担保公司于2016年向银行全额代偿了327万余元本息。2016年,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对李某抵押房屋强制执,执行中王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涉案抵押物属于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擅自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李某签署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应停止执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自愿为某文化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物为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担保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李某在公证书中已经出具声明书,声明自己未曾进行过结婚登记,因此无论是担保公司还是公证处都有理由相信李某的担保物属于第三人个人财产,且该抵押物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担保公司已经善意取得了担保物的抵押权。担保公司在履行了代偿义务后,有权利向第三人追偿,故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王某虽然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但其未能提交足以阻止继续执行的证据,故法院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后王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担保公司是否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本案中,李某将其与王某共有的房屋抵押给担保公司,属于无权处分,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办理抵押登记前,涉案房屋仅登记在李某名下,李某声明未曾结婚,其出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亦未显示已婚,故应当认定担保公司取得涉案房屋抵押权时是善意的;担保公司系基于为文化公司借款提供担保,而要求李某以涉案房屋提供抵押反担保,担保公司取得涉案抵押权具有合理对价;涉案房屋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在上述情形下,应当认定担保公司善意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对于不动产而言,该条中抵押无效的规定,应当是指登记于产权证上的共有权人,而不是应该享有共有权或可能享有共有权的人。 |
2018-04-16 14:22:58 | 李宁 |
33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33 | 2018-05-01 21:30:00 | 短信验证码被窃取后遭遇盗刷 银行是否担责? | 2018-04-16 | 中国法院网讯 (许修安 徐莺歌) 因认为自己银行卡被盗刷,某银行存在过错,李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某银行支行返还自己银行卡上的99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北京二中院二审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1月24日,李某在某银行开具了尾号为2661的账户,并签署了《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双方协议约定,即李某需妥善保管银行卡号、银行电子口令、密码等,并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银行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李某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银行根据李某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对所有使用李某账户账号、客户编号、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李某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银行处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凭据。2014年3月24日,李某开通了e支付,该支付产品提供网上便捷支付服务,在开通e支付功能后,通过手机接收到的短信验证码进行身份认证,可进行小额网上支付、转账、缴费。 2017年2月3日22时32分26秒至2017年2月4日00时35分04秒期间,李某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码收到95588发送的短信若干,短信内容分别为:“短信验证码:202484,您正在通过手机客户端登陆我行融e联,请勿向他人泄露动态密码(短信编号:621731)”;“您在付款,为防诈骗千万不要告诉他人验证码023030,商户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金额1979.60元。如有疑问请停止操作(短信编号:426815)”,通过此种方式李某借记卡账户发生6笔消费共计9994元。 2017年2月,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有人利用快捷支付方式,获取李某的短信验证码,并修改其网银密码,从其账户转走9994元。交易记录显示,李某的手机收到银行发送的载有短信校验码的短信若干。李某以某银行支行存在过错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自己银行卡上的99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消费的9994元是否应当由银行返还。依据李某与银行签订协议的约定,e支付的交易方式为: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交易时,银行首先向预留手机号发送验证码,待反馈的验证码正确后,银行完成付款;李某对通过e支付交易方式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银行在e支付交易付款时,向涉案银行卡的预留手机号发送了验证码,且收到了正确的验证码,据此完成付款。银行该种做法符合双方关于e支付交易方式的安排,并不存在过错,且双方约定该种方式的交易视为李某所为,由李某负责,故李某要求银行返还涉案银行卡通过e支付方式消费的9994元,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16 14:07:34 | 李宁 |
34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34 | 2018-05-01 21:30:02 | 楼顶积雪坠落致车受损谁买单 | 2018-04-15 | 2017年冬,山东省威海市的雪下得比往年大了些,雪天既要当心路滑,还需谨防祸从天降。这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受理了一起因下雪引发的财产损害纠纷案件,历经两个小时的调解,案件当庭履行完毕。 原、被告系小区前后楼住户。2017年12月,傅某将其所有的车辆停放在王某楼下,因王某楼顶彩钢瓦积雪过重,坍塌坠落后将楼下傅某的车辆砸坏。为此,傅某花费车辆维修费2000余元。 傅某称其当日为此事报过警,且事发后亦多次联系王某要求赔偿,但王某均拒绝协商。王某称傅某需提供证据证实积雪系从其楼顶坠落,同时因楼顶彩钢瓦系共有部分,即便赔偿也应当由该栋楼全体业主来共同承担责任。为此,傅某向法庭提交了其当日录制的积雪从王某楼顶彩钢瓦坠落的视频以及当日其对涉案车辆位置进行固定的照片。在大量证据面前,王某对积雪从其楼顶坠落砸坏傅某车辆的事实无异议,但称此案件系天灾意外,且傅某停车位置不合理是造成其车辆损害的重要原因,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坚持说傅某应当将该栋楼全体业主列为被告,双方为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后物业证实,王某楼顶的彩钢瓦系其后期花钱私自加盖,不是小区管理的统一行为,亦不是小区每栋楼都存在的现象。而王某邻居(顶楼住户)亦电话告知法庭,彩钢瓦系顶楼住户自己花钱加盖,与其他业主无关。 法庭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彩钢瓦结构系尖形两面坡存在不合理性,没有预留积雪消融的天沟;傅某停车的位置有不合理之处;傅某维修车辆的发票中没有显示具体的维修部位等。 在调解中,双方对自身在本次纠纷中存在的过错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转为自觉主动站在对方角度思考问题,考虑现有的邻里关系及被告的实际经济状况,最终案件以王某当场赔偿傅某800元结案。 违建设施引发事故应担责赔偿 ■以案释法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案中,涉案屋顶彩钢瓦系王某个人私自加盖,所有权人系王某个人,其应当保证使用该彩钢瓦的安全性,避免由此带来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积雪堆积在彩钢瓦上,应预留天沟等部位保证积雪的消融及避免积雪的轻易坠落,而尖形两面坡的设计不仅使积雪无法在彩钢瓦上消融,更增加了积雪坠落造成损害的风险,故其无法以上述规定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王某加盖的彩钢瓦在设计上存在不合理性,造成积雪坠落,使得傅某车辆受损,王某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18-04-15 19:06:15 | 刘瑞红 |
35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35 | 2018-05-01 21:30:04 | 工作14年退休才发现没社保 | 2018-04-15 | 农民工张某在某公司工作14年多,退休时却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张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后,判决公司支付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万余元。 2002年4月,46岁的张某进入江苏省南通市某公司工作。后与公司于2014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8月18日至2016年10月29日止。2014年4月,公司向张某发出通知书一份,要求其于2014年4月20日前至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明确了可补缴对象为男性55周岁前在本公司初次参保,至60周岁缴费年限不满15年者。张某在该通知书回执上选择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2016年10月30日,张某达到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向他发出退休通知书,让张某在一周内办理退休离职手续。为退休待遇问题,张某于2016年11月向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后不服仲裁结果,于2017年1月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经社保机构审核不能补缴或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之日起,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15年,用人单位应按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根据2007年9月实施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南通某公司属于私营企业,2007年9月1日前尚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张某2002年4月进入公司,公司未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不属于“应缴未缴”相关社保的法定情形,但2007年9月江苏全面强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公司仍未为张某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构成违法,故应自2007年9月1日起承担赔偿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责任。 虽张某连续工作未满15年,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应自依法应当为张某办理社保之日起,按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南通市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96.4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法院据此判决公司赔偿张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5万余元。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对此案终审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8-04-15 19:03:53 | 刘瑞红 |
36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36 | 2018-05-01 21:30:06 | 呷哺呷哺起诉火锅城及百度侵犯商标权 | 2018-04-14 | 因认为山西省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未经授权擅自注册“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企业字号,并在招牌上使用“呷哺呷哺涮锅城”,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有权,呷哺呷哺公司将该火锅城及百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含“呷哺呷哺”文字的企业名称、消除负面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呷哺呷哺公司诉称,其创立于1998年,是国内首创的吧台式涮锅连锁企业,目前拥有直营店数量超过700家。呷哺呷哺公司在第43类别上对“呷哺呷哺”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 经呷哺呷哺公司调查发现,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未经授权,使用“呷哺呷哺涮锅城”的招牌经营餐饮服务,其注册企业字号为“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其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与呷哺呷哺公司提供的服务和经营业态相同,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呷哺呷哺公司,或者误认为其为呷哺呷哺公司的关联企业或与呷哺呷哺存在特定关系。 呷哺呷哺公司认为,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有权,导致其商誉及品牌受到严重的质疑和伤害。百度公司作为专业的网络服务商,未尽到合理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在其运营的百度网上为闻喜县城镇呷哺呷哺火锅城提供推广展示服务和侵权平台,二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14 09:44:01 | 王娜 |
37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37 | 2018-05-01 21:30:06 | 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后 女儿起诉父亲增加抚养费获支持 | 2018-04-14 | 秦某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原告金一系双方婚生女儿。秦某与金某于2012年经法院判决离婚,该案判决认定金一由母亲秦某抚养,父亲金某一次性支付其抚养费7万元。父母离婚时,金一年仅2岁,出生以来一直随秦某在上海生活,物价水平较高,7万元已经在金一成长过程中花费殆尽,故金一诉至法院要求父亲金某自2017年11月起每月支付其抚养费2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某再给付原告金一抚养费每月700元至其成年。 被告金某辩称,不同意金一的诉讼请求,金一法定代理人秦某与金某的离婚判决中对于抚养费已作出了处理,即金一由秦某抚养,金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7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金某已经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鉴于抚养费已经支付完毕,故金一现提出主张难以成立。 庭审中,秦某向法庭提交其工作收入情况,证明其每月工资加奖金四五千元。金某陈述其在父亲开设的店里帮忙,每月工资三四千元,但秦某认为该店实为金某个人经营,并提供证据予以佐证。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离婚案件中就原告的抚养费已作出处理,根据该判决内容计算得出被告每月支付给原告的抚养费约为360元。该判决作出后,原告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可见其对于当时认定的每月360元标准是认可的,原告在本案中提出按照1200元每月计算抚养费,7万元已经全部消耗完毕的意见存在不当。但是按照目前原告的生活所需,被告所支付的每月360元的确已明显偏低。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是成立的,但本院判定的支付实际是在原有360元的基础上增加相应抚养费。原法院判决的一次性支付仅是一种支付方式,但原告实际还是按月消耗费用的,并不能将一次性给付理解成原告丧失了在必要时增加抚养费的权利。故,被告应在原有已付抚养费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支付抚养费。关于增加的具体数额,考虑到原告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及被告目前还有两个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再结合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遂作出前述判决。 |
2018-04-14 09:26:31 | 王娜 |
38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38 | 2018-05-01 21:30:09 | 委托人期货账面大幅亏损 操盘手说亏了算他的 | 2018-04-14 | 杨某委托操盘手朱某代为管理、操作其在香港海通证券专设的期货账户,并承诺若赢利,朱某可提取利润额的40%作为酬金。但三个月后,账户亏损就达到360万港元,朱某为此承诺单方承担全部亏损,然而亏损还是继续扩大,至该账户停止交易后,账面亏损额达港币577万余元。为索赔,杨某一纸诉状将操盘手朱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委托理财合同,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杨某577万余港元或等值人民币。 杨某与期货操盘手朱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2月,杨某与朱某经协商后,在微信上达成了委托操作协议:由朱某管理、操作杨某在香港海通证券专设期货账户;若赢利,朱某提取利润额的40%作为酬金;双方确认按港币结算盈亏。 2015年12月9日起,杨某依约向该期货账户陆续汇款,转入初始资金折合港币合计684万余元,朱某亦按约操作期货账户。 然而,期货市场风云突变,风险难料。2016年1月27日,杨某惊讶地发现自己账户出现了100多万港元的亏损,赶紧在微信上询问朱某。朱某回答,“你不要担心,没几天就会回来的。” 2016年3月26日,杨某发现账户上已经亏损到360万港元,又在微信上询问朱某。朱回复说,“如不能拉回,我愿意赔偿你的全部损失。”2016年7月21日,杨某发现账户上资金回来了一点,但还亏损300万港元,当他再次询问朱某时,朱某在微信上说亏了都算他的。 在接下来的近一年时间里,朱某做足功课,拼尽全力。可惜天不遂人愿,杨某账户上的资金还是一再缩水。截至2017年6月底,该账户停止交易后,账面亏损额高达港币577万余元。 多次索赔无果,杨某遂一纸诉状将朱某告上了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被告赔偿损失本金577万余港元或者等值人民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承诺保证原告财产本金无损失风险,实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这项约定忽视众所周知的期货市场高度风险,也明显有悖合同公平原则,故相关约定应认定无效,但无效保底条款并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法律效力。双方未约定具体合同有效期,被告亦早已实际停止该账户的期货交易,故应支持原告解除理财合同的诉请。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损失的主张,按照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对于已然产生的亏损,宜参照双方关于盈利分享的比例予以分担,由被告赔偿损失总额港币577万余元中的40%,即港币计231万余元或者等值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法庭上,原告辩称,一审判决保底条款无效是错误的,被告应赔偿全部损失;被告则辩称,本案中出现的亏损由市场风险产生,其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一审认定保底条款无效,那么就该条款约定的风险承担及利润分成条款也无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合同,但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理财关系。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推断双方曾约定如获利,原告应当给付被告利润的40%作为报酬,未有证据证明双方曾有过对出现亏损如何处理的约定。本案中双方争议的所谓“保底条款”是在出现大额亏损后,被告单方面作出的赔偿全部损失的承诺。本案中,被告作出承诺时,香港账户已发生巨额亏损。被告作出承诺的目的在于维持原告的信任,以继续操作香港账户,获得期待中的利润分成。 被告明知市场存在巨大的风险,在已发生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以承诺的方式换取合同的继续履行,该承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只要合同不违反禁止性条款就不应简单认定无效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其中的“保底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季建波介绍说,个人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指合同中约定确保委托人收回本金,或者在收回本金的基础上获取一定收益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本案中,保底条款未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非利用受托人的经验缺乏,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反而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受托人承诺委托人可收回本金,如有盈利,受托人可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获取高额的利润。况且,本案与一般保底条款的约定存在区别,被告作出保底承诺是在已发生重大亏损之后,与事先签订保底条款相比,更能体现出被告自愿承担损失的意思表示及对自身操作水平的充分自信,对其而言,该承诺不存在所谓的失去公平,而本案正是基于被告的承诺,原告仍继续委托被告操作,以致发生了更大的损失,如认定该承诺无效,显然对原告有失公正,故本案被告主张保底条款无效的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
2018-04-14 08:53:08 | 王娜 |
39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39 | 2018-05-01 21:30:12 | 小摩托车引发大债务 好意施惠行为需谨慎 | 2018-04-13 | 现年四十岁左右的周某本是一地道农民,多年来一直以务农为生,小日子虽然过得不是很宽裕,但也悠闲自在,但这种惬意的日子却因为曾某一次好意施惠的行为被打破。近日,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件因好意借车给他人使用,却因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而导致自身承担巨额债务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7年10月7日,国庆小长假的最后一天,曾某与刚认识不久的朋友彭某、杨某、张某等人共进早餐后,正欲离开,这时,彭某向曾某提出借摩托车使用。彭某碍于朋友之间的情面,在没有审查彭某是否具备摩托车驾驶资质且明知自己所有的摩托车未依法年检的情况下很爽快的将摩托车借给了彭某之后自己走路离开。当日下午2时45分许,曾某得知彭某借得自己的摩托车并于当日中午饮酒后驾车载二人在南县S202线由东往西行驶至73KM+500M时越线驶入对向车道,与一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彭某、杨某当场死亡,另一乘车人张某重伤并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车受损。事故经南县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彭某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越线驶入对向车道,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注意安全不够,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张某家属为获得赔偿,将彭某继承人、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承保保险公司及曾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在依法审理并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在确认其他当事人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认定曾某作为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明知车辆未年检且在借车给彭立飞之前没有审查彭立飞是否具有驾驶资质,对事故发生具有侥幸心理,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曾某赔偿杨某、张某家属共计40余万元。 |
2018-04-13 10:51:25 | 陈思 |
40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40 | 2018-05-01 21:30:16 | 兄弟姐妹出租共有房屋 弟弟的租金去哪了? | 2018-04-13 | 中国法院网讯 (李寒) 兄弟姐妹四人共同购买的房子,房子也登记在四人名下,但出租了近十四年的房子,弟弟却说自己从来没有拿过任何租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近日,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共有纠纷进行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姐姐支付原告张某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租金收益82350元。 2005年12月份,张某兄弟姐妹四人向自己母亲曾某购买上市房改房,现该房登记在兄弟姐妹四人名下。该房从2004年8月起还在曾某名下时就出租给巫某,巫某每四个月就将租金转到曾某存折内,但是张某主张自己从来没有分到过租金,并主张存折都是由张某姐姐保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姐姐分配该房屋的租金收益94375元。 庭审中,张某姐姐辩称,其与原告已经十几年未见过面,双方无经济往来。其母亲曾某的存折也不在其这里。涉案房屋的租金都是母亲曾某管理的,也是曾某名下的账户,涉案房屋的租金自己没有领取。 张某母亲曾某述称,涉案房屋的房租自己没有拿到,租金是由张某姐姐拿的,张某姐姐与租户之间怎么支付租金其不清楚,租户是谁曾某也不知道。 为查明案件情况,法院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行调取了原告主张的存折支取凭证,该凭证显示2005年12月16日、2006年6月4日、8月26日、2008年4月16日、2009年4月16日、2010年4月18日取款人为“张某姐姐代”。再经兴宁区法院向张某姐姐询问,张某姐姐又主张签有张某姐姐名字的是其帮领取的,但签有曾某名字的是其与曾某一起领取的。曾某不认可张某姐姐的主张,并主张张某姐姐并未带其去银行领取款项,张某姐姐也没有给过房屋租金。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产权登记在张某兄弟姐妹四人名下,各方并未约定共有性质,且四人系兄弟姐妹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涉案房屋所有人张某四人虽系兄弟姐妹关系,但四人并未共同生活,且各自财产独立,有其自己的家庭,四人并非系家庭关系,认定2005年12月份四人购买涉案房屋后,由四人按份共有。四人亦未明确其各自的出租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涉案房屋由张某四人等额享有。张某对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亦享有1/4的收益权利。 结合巫某出具的房租证明以及该存折存款状况,法院认定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该存折存款为巫某所支付的房租。经法院调取取款底单,均显示该期间租金收益由张某姐姐进行领取,张某姐姐亦认可底单上“曾某”由其代签,故兴宁区法院认定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存入该存折的租金收益共计329400元由张某姐姐领取。张某姐姐主张其领取款项后转交给母亲曾某,曾某对此不认可,张某姐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存款交付给曾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法院对张某姐姐该主张不予采信。涉案房屋自2006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经查实共有租金收益329400元,故张某作为等额享有的按份共有人之一,可获得82350元的收益。现该款均有张某姐姐领取,故其应支付原告张某82350元的租金收益。 法理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的规定,涉案房屋所有人张某四人虽系兄弟姐妹关系,但四人并未共同生活,且各自财产独立,有其自己的家庭,四人并非系家庭关系,故认定2005年12月份四人购买涉案房屋后,由四人按份共有。四人亦未明确其各自的出租额,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的规定,涉案房屋由张某四人等额享有。张某对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亦享有1/4的收益权利。 本案中涉案房屋张某作为共有人之一,依法享有该房屋收益的权利,涉案房屋处于出租状态,有收益租金,租金一直由张某姐姐持有,故张某亦应该按照其份额分得该租金收益。 |
2018-04-13 08:59:24 | 李宁 |
41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41 | 2018-05-01 21:30:18 | 上海二中院对伪造证据当事人及虚假陈述证人处以罚款 | 2018-04-13 | 张某(女)去世后留下了价值逾2000余万元的四处房产,张某母亲王某(外婆)与张某儿子李某(外孙)打起了遗产继承官司。外孙声称母亲留有遗嘱将所有遗产留给了自己,但一直未将其提交法院。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法院判决外婆与外孙享有平等继承权。外孙不服,日前又上诉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迟到的遗嘱“原件”和见证遗嘱形成过程的两位证人终于现身法庭,然而法官经仔细辨别,确认遗嘱系伪造。近日,上海二中院对该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认定外孙与证人恶意串通,对该案关键事实问题作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活动,依法对其与证人各处以8万元罚款。 遗嘱“缺席”引发继承官司 被继承人张某去世后留下了四处房产,2014年,张某的母亲王某初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认其与张某的儿子李某共同分割这四处房产。李某则辩称,母亲生前立有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所有财产确认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按遗嘱继承处理本案遗产。该案历时四年多,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日前又上诉到上海二中院。案件的焦点在于李某口中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李某在一审、二审以及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阶段均未向法院提交自书遗嘱“原件”,故法院在原一审和发回重审后一审均判决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王某与李某享有平等继承权。李某不服,再次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李某终于提交了遗嘱原件,并提供了在遗嘱上签名见证的两位证人,即李某的岳父赵某、岳母钱某的证言。这份遗嘱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包括被继承人对这份遗嘱系最终遗嘱的确认、如何分配身后遗留财产、立遗嘱人签名等内容;后半部分记载赵某、钱某见证遗嘱订立过程、见证人签名等内容。两部分均用英文书写,遗嘱上的签署日期为2009年3月20日。应合议庭要求,两位证人到庭详细陈述了他们在香港见证张某亲笔写下遗嘱并作为见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名的过程。 迟到的遗嘱疑点重重 这份遗嘱到底是真是假?承办法官岑华春指出,本案所涉遗产价值总计达2000余万元,如果这份自书遗嘱确为被继承人张某所立、真实有效,则二审或将改判王某不能分得被继承人的任何遗产;反之,则维持一审判决,王某依照法定继承分得一半遗产。故合议庭对这份迟到的遗嘱“原件”进行了细致慎重的审查。 经过反复梳理案件材料,合议庭发现这份遗嘱疑点重重。首先,张某虽已取得加拿大国籍,但长期在国内生活,并无证据显示其有英文书写习惯,而自书遗嘱用英文书写,不合常理;赵某、钱某均为中国国籍,到庭作证时承认自己不懂英文,但遗嘱中的见证内容却是英文书写,令人生疑。其次,李某称找到该遗嘱“原件”之时,本案正处于原一审审理阶段,但李某并未将找到遗嘱“原件”的情况告知法院,亦未及时将遗嘱“原件”提交法院,而是称其提交至加拿大法院进行诉讼,有悖常理。此外,赵某、钱某称,张某在立遗嘱当天及第二天均在香港,但王某提交的张某出入境记录却显示,2009年3月20日张某就已经离开了香港。赵某、钱某到庭陈述后,合议庭多次要求两位证人提交证明他们于2009年3月20日前后往返香港的证据,但两位证人一直拖延未予提交。 伪造遗嘱各被罚款8万 为查清遗嘱中的疑点,岑华春与法官助理曹艳梅赴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查询两位证人于2009年3月20日前后的出入境记录,结果显示两位证人在此期间并无往返香港记录。至此,查明两位证人称在香港当场见证张某亲笔写下遗嘱并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系虚假陈述。合议庭随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对以上查询结果进行质证。质证后第二天,李某就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李某与两位证人随后即向法院书面致歉。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鉴于已查明两位证人系虚假陈述,系争自书遗嘱涉嫌伪造,李某在面临诉讼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申请撤回上诉,依法不应予以准许。李某将载有虚假见证内容的“遗嘱”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合议庭有理由相信李某与两位证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位证人证言系虚假陈述,参与了“遗嘱”的伪造。 综上,上海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认定本案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并据此所作的判决当属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与两位证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遂依法决定对李某、钱某、赵某各处以8万元的罚款,并限期缴纳。 |
2018-04-13 08:58:13 | 王娜 |
42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42 | 2018-05-01 21:30:18 | 妻离家多年诉离婚 夫索要孩子抚养费 | 2018-04-12 | 妻子离家打工杳无音讯,多年后却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家抚养孩子的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补偿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近日,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但原告须补偿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5.6万元,并且今后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抚养费给婚生子,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 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于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胡某生下长子李某斌,2007年生下次子李某辉。2008年,胡某以家里没有经济收入为由撇下两个年幼的儿子独自一人外出打工,近十年音讯全无。 2017年5月,胡某向平远法院起诉离婚,称婚前对李某缺乏了解,婚后李某脾气暴躁,难以沟通,且有赌博恶习,屡劝不改,对家庭不负责任。分居多年,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她与李某离婚,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辉由被告李某抚养。 被告李某答辩称同意胡某全部诉请,但胡某需支付自2008年离家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共13.02万元,加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到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万元用于家庭共同开支消费,原告需支付5000元,合计13.52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离家多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儿子长期随被告生活,也表示愿意继续随被告生活,故应该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原告胡某在庭审时自认其确实自2008年开始未支付过抚养费,故被告李某要求原告补偿儿子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但被告索要抚养费的数额及计算方法无合法的依据,故法院仅予以部分采纳。鉴于原告目前并没有工作,没有任何收入,但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原告应从2008年1月开始按每个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给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辉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辉均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胡某须一次性支付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5.6万元,并按每月500元的标准于每月9日前支付李某斌、李某辉开庭之日起至两人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原、被告共同按贷款合同约定向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偿还所借1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本息。 |
2018-04-12 16:28:03 | 王娜 |
43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43 | 2018-05-01 21:30:20 | 洗车时被楼顶脱落的瓷片砸伤 谁来担责 | 2018-04-12 | 在洗车公司洗车时,被二楼顶部外墙脱落的瓷片砸中头部,经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近日,家住佛山的颜先生不幸遭遇了这件事。为维护自身权益,颜先生向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洗车公司及其股东吴某、该建筑用地的所有权人村委会及经济社赔偿23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处涉案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经济社赔偿颜先生包括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2017年8月1日中午,颜先生来到位于禅城区的一家洗车公司洗车,在等待车辆清洗的过程中被从二楼顶部外墙脱落的瓷片砸中头部。随后,颜先生被送往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开放性颅骨骨折、头皮挫裂伤、右前臂皮肤挫裂伤”,因为这次事故,颜先生共支出了医疗费4万余元,其中被告村委会垫付了3.5万元,洗车公司股东吴某垫付了6547.1元。 颜先生诉称,被告洗车公司是该建筑物的使用人,被告吴某是洗车公司的一人股东,被告村委会和经济社是所有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以上四被告应就本次事故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其本人是上海市非农业户口,认为残疾赔偿金应按上海城镇标准计算,四名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在内的损失23万余元。 经济社表示,其已将涉案建筑物租赁给洗车公司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物业的管理和维护由洗车公司负责,因此其没有任何责任。洗车公司作为经营者应该提供安全的场所为顾客服务,因此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颜先生及其家人长期在佛山居住生活,因此赔偿应当按照佛山的标准进行计算。庭审中,该经济社承认颜先生是被二层顶部脱落的外墙瓷片砸伤,也表示在事发后为安全起见拆除了其余的外墙瓷片。 村委会辩称,其并不是涉案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不应承担责任。 洗车公司及股东吴某辩称,颜先生的事故与其无关,脱落、砸伤原告的瓷片并非属于其租用的物业,洗车公司只租用了首层铺位,而脱落的瓷片来自二楼的外墙。此外,村委会及经济社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亦为涉案建筑物的所有人,因此应当承担本案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该案中,颜先生是在首层铺位前的公共区域内等待洗车时被脱落的瓷片砸伤,其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依法有权向涉案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主张赔偿权利。 经济社是涉案物业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其没有举证证明其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其应向颜先生承担赔偿责任。其辩解将涉案建筑物租赁给洗车公司和吴某使用,根据合同约定,物业的管理和维护由吴某负责,故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因吴某承租的涉案物业是首层铺位,而非二层物业的使用人,且砸伤原告的瓷片位于二楼顶部,是二楼的专属区域,并非首层与二层相连的公共部位。事发后,经济社及时拆除了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外墙瓷片,也说明其明知对涉案物业的二层负有管理、维护义务。 关于洗车公司、吴某和村委会,因均不是涉案物业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且村委会亦非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其与经济社均为独立法人,故均无须在本案中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颜先生经常居住地是佛山市,应当按照佛山市赔偿标准计算。 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
2018-04-12 16:28:00 | 王娜 |
44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44 | 2018-05-01 21:30:21 | 微信公众号擅用“黑猫警长”形象被判侵权 | 2018-04-12 | 某微信公众号发布《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一文,擅自使用经典动画形象“黑猫警长”。“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的著作权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将运营该公众号的账号主体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近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科技公司构成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删除这篇文章,并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2万元。 “能不能留一个你的电话?” “110。” 以上对话来自《黑猫警长2010电影版》。2017年5月30日,某微信公众号截取该电影的上述对话画面,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所附图片5张,其中4张图片中共有4个“黑猫警长”形象,以《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予以发布,文章尾部还附有商业广告推广内容。 美影厂诉称,该厂拥有动画片《黑猫警长》中“黑猫警长”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认为,上述公众号未经同意使用了“黑猫警长”的形象。 经查,该微信公众号由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备案运营。 在对涉案证据进行证据保全后,2017年9月1日,美影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科技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18年2月13日,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被告未出庭应诉。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黑猫警长”造型设计者通过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色彩及线条,塑造出具有独特个性的“黑猫警长”角色造型,该作品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 美影厂享有“黑猫警长”影视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著作权。温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中发布的《这下知道黑猫警长单身30年的原因了》一文中所附5张图片中共有4个“黑猫警长”形象,该“黑猫警长”与美影厂享有权利的“黑猫警长”美术作品在人物体貌和服饰造型等主要特征方面基本相同。 该科技公司未经美影厂许可,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享有著作权的“黑猫警长”美术作品,侵犯了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点击数量、侵权行为的情节及后果、涉案图片的使用位置及使用方式、被告公司的经营规模,以及美影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科技公司赔偿美影厂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 关于美影厂要求科技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举证证明其名誉因此受损,且赔礼道歉属于侵犯著作权人人格权所应承担的责任,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科技公司侵害的是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呢?法官提醒,著作权法区分了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新闻报道等12种合理使用,但这12种合理使用范围仅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第二种情况是,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法官强调,包括上述两种情况,任何人使用他人作品时,都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运营微信公众号的人不在少数,不少人为了推广微信公众号,图文并茂,声像俱全。法官提醒,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使用了他人创作的图片、文字、音乐、影像、动漫形象等作品,都需要指明作者姓名,并表明已经作者同意,支付报酬,否则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2018-04-12 09:40:18 | 王娜 |
45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45 | 2018-05-01 21:30:21 | 《特工兔》《咭咭豆》遭擅播 动漫公司起诉维权 | 2018-04-11 | 中国法院网讯 (海宣) 因认为印娃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稻田视频”上提供《特工兔》《咭咭豆》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杰外动漫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两起案件。 原告杰外动漫公司诉称,其经过合法授权取得动画作品《特工兔》和《咭咭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并享有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维权的权利。其发现,印娃公司未经其合法授权,通过经营的“稻田视频”网络平台提供上述动画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印娃公司非法提供该动画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的行为极大侵害了其对该动画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印娃公司立即停止《特工兔》《咭咭豆》的在线播放服务,并分别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8万元、10万元。 目前,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11 16:51:21 | 陈思 |
46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46 | 2018-05-01 21:30:24 | 丈夫擅自售房 妻子主张返还获支持 | 2018-04-11 | 中国法院网讯 (张亚琪 黄惠敏) 丈夫陈某向丁某借款,因无力偿还遂擅自与丁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陈某不幸去世,妻子韩某要求丁某返还房屋,丁某拒不归还。近日,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丁某返还房屋。 据了解,陈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陈某于1998年在某街道758号自建商铺一间,并于1999年办理了房产证,登记在陈某名下。2003年3月,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丁某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陈某因无力偿还借款,遂于2004年3月3日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夫妻共同所有的758号商铺作价39998元,出售给丁某,双方在协议中另约定陈某在2005年3月前可以以同等价格买回,超过2005年3月,就以协议约定为准。协议落款有丁某、陈某、韩某的签字,但韩某的签字经鉴定并非其本人所签,韩某也未授权他人代其在协议中签字。协议签订后,丁某另补了9998元给陈某,陈某将店铺交付给丁某使用,并一直由丁某发租至今,但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5年3月1日,陈某去世。2016年3月23日,韩某以遗产继承的方式在万载县房管局对758号商铺办理了新的产权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铺系陈某与韩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应属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陈某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丁某,且未提供韩某同意对该共有房产进行处分的书面意见或授权陈某对该房产进行处分的委托手续,陈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事后韩某对案涉房屋的出售亦拒绝予以追认,故本院对该份《房屋买卖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虽然丁某购买店铺时系善意购买并支付了合理价格,但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故对韩某要求丁某返还758号商铺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丁某由此遭受的损失,其可另行主张。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4-11 15:38:41 | 陈思 |
47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47 | 2018-05-01 21:30:28 | 奔驰车尾灯现苍蝇 车主索赔76万元 | 2018-04-11 | 发现所购奔驰车尾灯内有苍蝇,车主起诉生产商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奔驰公司),要求收回车辆,双倍返还购车款及各项其他损失共计76万余元。该案昨日在北京市大兴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奔驰公司表示,尾灯为散热留有缝隙,涉诉车辆尾灯中的苍蝇是使用过程中进入的。 尾灯有苍蝇 车主“很不适” 来自陕西的王先生称,2015年6月26日,他在北京以34.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北京奔驰公司生产的梅赛德斯奔驰轿车。去年10月,他发现车辆左侧尾灯大灯内有一只苍蝇。 王先生认为,苍蝇是原厂生产时进入的,据此以轿车有质量瑕疵为由,将北京奔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收回该问题车辆,双倍返还已付购车款及各项其他损失共计76万余元。 大兴法院昨日上午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官询问如何发现苍蝇后,王先生称,他是在一次洗车后,才发现车左侧尾灯内有一只很大的苍蝇,“苍蝇是死的,怎么拍车灯都不动,虽然对车辆使用没有明显影响,但让人感觉很不适。” 王先生说,由于他所在的地方没有4S店,只能找修理厂处理,修理厂工作人员告诉他,苍蝇是原厂生产中进入的。他联系北京奔驰公司售后服务,对方让去4S店进行处理,但因为没有说明要承担相应费用,尾灯内的苍蝇一直没有处理。 开庭前,王先生向记者提供的他的车灯视频及照片显示,车灯内有一只完整的苍蝇。 厂家称尾灯为散热留有缝隙 北京奔驰公司代理人称,涉案车辆在出厂前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测,取得车辆合格证等,王先生购车时签署了新车交车单,代表他进行了车辆外观核验等验车环节,“王先生在提车时没有发现苍蝇,在使用的两年时间内也毫不知请,显然是自相矛盾。” “汽车尾灯在出厂时不是完全封闭的。车灯背面为散热有孔洞和缝隙,以延长尾灯的使用寿命。蚊蝇具有趋光性,会寻找光亮和热源进入车灯。”该代理人向法庭展示了车尾灯的内部构造,认为苍蝇是在王先生车辆行驶过程中进入车灯。 北京奔驰公司代理人表示,苍蝇无论何种原因进入尾灯,都不影响车辆尾灯的使用,也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所以不属于质量瑕疵和质量缺陷。王先生据此要求厂家承担产品质量问题,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王先生全部诉讼请求。 因涉诉车辆还在王先生陕西老家。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涉案车辆尾灯的设计构造是否密闭还是存在孔隙,需要现场勘验车辆之后,本案再择期开庭。 |
2018-04-11 14:54:41 | 王娜 |
48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48 | 2018-05-01 21:30:29 | 小区撞人逃离负全责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 2018-04-10 | 小区内倒车撞倒老人后驾车离开现场,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否构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理由?近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肇事者杜某和两家保险公司应共同赔偿被撞老人经济损失9万余元。 2016年5月17日,家住淮南市田家庵区的杜某,驾驶一辆浙江嘉兴牌照的轿车,在淮南市一个小区里倒车时撞上年逾七旬的季老太,后驾车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季老太亲属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经诊断,季某为左股粗隆间骨折、阿尔茨海默病、高血压病。后经司法鉴定,季某为十级伤残。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杜某在小区内道路倒车时遇行人季某未停车让行或者避让,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季某出院后,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杜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相关损失。田家庵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驾驶的轿车分别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支公司(下称人寿财险南湖区支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支公司(下称人保秀洲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在“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包括“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季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应由人寿财险南湖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人保秀洲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杜某没有第一时间抢救伤者,在未报警、未拨打急救电话、未送伤者就医的情况下驾车离开事故现场,故超过交强险部分按照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人保秀洲支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侵权人杜某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季某在事故中各项损失9.2万余元,由人寿财险南湖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5.2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部分4万余元由杜某赔偿。 杜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称其在事故发生后下车查看了老人的情况,发现老人没有受外伤,且老人自己说没事,他才会离开,不应认定其“逃离现场”,不能构成人保秀洲支公司的免责事由。 二审期间,淮南中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除人寿财险南湖支公司支付的赔偿款数额不变,剩余款项由人保秀洲支公司和杜某各承担50%。 ■连线法官■ 当前,私家车保有量不断增长,购买车辆保险也是车主经常要遇到的情形。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出具印制好的合同文本,而且合同中会有“免责条款”。本案中,杜某与保险公司的合同中就载明:“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因此,如果遇有上述情形,保险公司是有理由拒绝赔偿的。这里要提醒广大车主,事故发生后,特别是发生人员受伤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救治伤员,并拨打报警电话,千万不能逃离现场,这不仅是合同的约束、法律的约束,也是道德的起码要求。 |
2018-04-10 16:48:50 | 王娜 |
49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49 | 2018-05-01 21:30:33 | 河北首例大气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宣判 企业被判赔偿逾150万 | 2018-04-10 | 10日上午,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绿发会)诉秦皇岛方圆玻璃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方圆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赔偿150余万元,并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 据了解,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河北法院宣判的首例大气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经该院审理查明:被告方圆公司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熔窑出口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平均值均超过《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且因拒不改正非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对大气造成重大污染。经鉴定,被告某公司所在的秦皇岛市环境空气二类区,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计算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损害数额共计154.96万元。 该院依法判处方圆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共计154.96万元,支付至秦皇岛市专项资金账户(此账户资金将用于秦皇岛环境治理和修复);方圆公司在全国性媒体上就其污染环境行为向社会公众刊登致歉声明;方圆公司支付原告中国绿发会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驳回原告中国绿发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了解,中国绿发会是1985年在民政部注册、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旨在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告方圆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各种玻璃包装瓶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拥有玻璃窑炉四座。2015年12月23日,秦皇岛市海港区环境保护局就曾向该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熔窑出口排放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排放、出口二氧化硫排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平均值均超过《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对该企业处罚款4次共计1289万元。 秦皇岛市中院院长胡华军称,此案的审理和公开宣判作为司法服务京津冀环境治理和秦皇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示范效应,此案的圆满审结,将对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和秦皇岛生态文明建设乃至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
2018-04-10 15:57:39 | 王娜 |
50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50 | 2018-05-01 21:30:35 | 营业2个月就停业 10万元店面转让费打水漂 | 2018-04-10 | 中国法院网讯 (唐灿 方芳) 花了10万元转让费租赁的店面,两个月后不能续签了,转让费还能不能退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因店面转让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由于孙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在相城某商场内的店铺承租合同将于2018年1月到期,孙某又怀孕待产,她便于2017年10月把店面转让给了刘某。双方签订了店面转让合同,约定转让费用为10万人民币,分两期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孙某便交付店面,刘某付款5万元,剩余5万元待刘某与置业公司续签合同时付清。可是合同签订后不久,由于置业公司要求孙某必须去办理过户和转让事宜,刘某才能正常经营。而刘某也考虑到与置业公司续签合同的不确定性,便在几天后与孙某又补签了一份协议。协议表明,如果刘某与置业公司能续签合同,则剩余5万元在续签合同时付清,如果刘某不按时付清,孙某将有权收回该店面的使用权;如果置业公司不愿意续签,则相关赔偿事宜均与刘某无关;在合同期满后(即2018年1月)直到置业公司正式收回该门面使用权期间,刘某需正常经营。 一切手续完成后,刘某便重装开业了。可是前后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置业公司就要求刘某改造煤气,且不肯签长期租赁合同,只同意签短租合同。刘某考虑到改造费高达5万元,且不能确保稳定租约,故拒绝续签租约。孙某迟迟未收到后续的5万元转让费,无奈之下便将刘某告上了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刘某认为孙某存在欺诈行为,使其不仅无法正常经营还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便向法院提起了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让孙某承担自己的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和刘某达成了合法的转让合同关系并生效,故均应按约履行。刘某在签订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已经预见到了房屋将来不能继续租赁的可能性及相应的风险,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孙某有义务促成刘某与置业公司续签合同,补充协议中又约定如果不能续租,则刘某也不能索要任何赔偿。此外,有证据表明,置业公司曾向刘某催要房租,即希望续签合同,但刘某拒绝续租,其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刘某应向原告孙某支付第二期转让费5万元,同时驳回被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2018-04-10 15:51:16 | 陈思 |
251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51 | 2018-05-01 21:36:17 | 小学生春游摔断门牙 法院认定学校旅行社责任三七开 | 2018-04-10 | 中国法院网讯 (张硕洋) 阳春三月,草长莺飞,正是中小学组织学生春游踏青的好时间。然而,孩子天性顽皮,加上春游场所一般在户外,意外事故偶有发生。学生小明参加学校组织的春游时在游船上不慎摔断牙齿,其父母将学校、旅行社和游船公司起诉至法院。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学校承担三成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2014年4月23日下午,某小学组织学生乘坐某游船公司的游船进行春游,学生小明在游船上玩耍期间不慎摔断一颗门牙。春游结束返回学校之后,小明的妈妈将儿子送到医院。看着受伤的孩子,小明父母觉得应该有人为此负责,于是一纸诉状将学校、旅行社和游船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小明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和监管义务;旅行社和游船公司作为活动承办方,均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三方均存在过错,应共同赔偿损失。 学校认为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在游览过程中也已尽到监管职责,小明摔倒是其不听老师的安全提醒所致,自己并不存在过错。校方提出旅行社导游没有上船陪同,旅行社、游船公司以及小明个人都需担责。 旅行社解释称当日由于游船承载人数到达上限,导游无法上船。事发后,也积极配合学校解决纠纷,并愿意依照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游船公司辩称游船上有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并且在学生上船后广播了安全须知,游船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校方与旅行社针对该次春游签订了旅游合同,学校在活动前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春游当天,学校组织500余名学生乘坐游船公司两艘游船进行浦江游览,每40名左右的学生由三至四位老师带队。由于乘船人数限制,两位学校老师、旅行社跟团导均游未上船陪同游览。小明在游船上玩耍期间不慎摔倒,摔断一颗上排门牙。游船靠岸后,小明跟随团队返校,其母亲到校后将儿子送到某医院,经诊断:小明右上第1牙冠折露髓,左上第1牙震荡。 法院认为,虽然学校在事发前已履行过安全教育义务,但学校的教育、管理义务应贯穿整个游览活动,本案中并无证据反映带队老师对小明的“不当行为”及时发现并阻止,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旅行社未按照约定由导游陪同上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因此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责任。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游船公司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过错,因此游船公司不承担责任。小明作为未成年人,事发时并无证据显示其存在明显不合理行为。法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定学校承担30%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70%赔偿责任,同时学校、旅行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游船公司和小明个人均不承担责任。(文中所涉当事人为化名) |
2018-04-10 15:16:56 | 陈思 |
252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52 | 2018-05-01 21:36:21 | “假结婚”瞒天过海购房不成 买方卖方反目成仇对簿公堂 | 2018-04-10 | 中国法院网讯 (周芸) 程某是外地人,不具有北京市购房资格,但萌生了通过“假结婚”获得资质并购房的想法。但奈何北京新政,程某意图毁约,独自以个人名义申请购房,造成资质审核失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便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王某归还程某85万元,程某赔偿房主王某20万违约金。 程某为购房同时通过两次网签,第一次利用高价格网签获得银行高贷款额度,第二次利用低价格网签以达到避税目的。程某通过某经纪公司居间操作,进行假结婚买房,并与房主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在与程某签署合同前,便得知程某不具有购房资格,要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购房。程某以家庭名义进行资质审核并通过,继而办理了网签手续,瞒天过海行动一切进展顺利,但奈何北京新政要求北京人与外地人以家庭名义购房,房本上必须登记两人的姓名,不允许只登记外地人的姓名。因此程某意图毁约,便独自以个人名义申请购房,造成资质审核失败,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于违约款项巨大,双方起了争执,便对簿公堂。 程某认为王某明知自己无购房资格还签订合同,同时合同约定如果资质审核失败,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负责任。王某则认为程某第一次网签已通过,说明程某符合购房资质条件,应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现程某以无购房资质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应属于根本违约。 法院认为,程某在第一次网签成功后,便表示他可以完成购房,拥有完成合同的能力。第二次网签,程某私自更改资质审核方式,以不正当方式促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他的行为构成违约。因此,法院判决双方合同解除,王某需归还程某定金和已支付的首付款共计85万元,并结合目前房屋市场成交价格以及程某的违约情形等因素判决程某支付房主王某20万违约金。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
2018-04-10 15:02:42 | 陈思 |
253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53 | 2018-05-01 21:36:22 | 服务员添加酒精不当 火球烧伤女顾客险毁容 | 2018-04-10 | 中国法院网讯 (柳爱花) 郭女士餐厅用餐时,由于服务员操作不当将点燃的酒精块甩到郭女士身上,致其二度热烧伤,腹部、左上肢、双下肢烧伤,郭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餐馆店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和精神损失费等。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餐馆店主赔偿郭女士各项损失合计8030.35元。 郭女士诉称,2017年7月23日下午,其与两位好友前往餐馆就餐,就餐过程中餐馆的服务人员操作不当,将点燃的酒精块甩到郭女士身上,时值夏天,郭女士仅穿了一条裙子,掉落的酒精块的火焰迅速在郭女士的双腿及上身蔓延开来,此时郭女士的双腿以及手臂均被不同程度烫伤。情急之下郭女士及其两位好友迅速将郭女士的衣服撕扯下来,在众目睽睽之下,郭女士几近赤身裸体才避免被进一步烧伤,案发后,郭女士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郭女士为二度热烧伤,腹部、左上肢、双下肢烧伤。此后郭女士多次去医院治疗,餐馆前期垫付过部分医药费用,但是后期双方对于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至通州区人民法院。 餐馆当庭认可其操作过程中存在过失,确实给郭女士带来伤害,但是认为郭女士索要的赔偿数额太高,希望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降低赔偿标准。 本院仅仅围绕着双方的陈述以及证据进行审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公民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医药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侵害他人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餐馆对于郭女士的伤确实存在过错,理应对于郭女士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本院依法判决餐馆赔偿郭女士各项损失合计八千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本案判决已经生效。 |
2018-04-10 14:53:31 | 陈思 |
254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54 | 2018-05-01 21:36:26 | 女儿月入5万却不赡养 父亲起诉获部分支持 | 2018-04-10 | 中国法院网讯 (海宣) 杨老汉称,其亲生女儿杨女士月收入为5万元左右,但对其十余年不闻不问,未曾履行赡养义务,故将其女儿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杨女士以其月收入5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付7年的赡养费、住房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2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杨女士自2017年5月起,每月给付杨老汉赡养费1500元,驳回了杨老汉其他诉讼请求。 庭审中,杨女士辩称,其并未对杨老汉不闻不问,杨老汉虽与其生母离婚,但其亦如实履行了赡养义务,仅2016年底,杨女士就向杨老汉一次性给付了18.4万元的款项,杨女士认为此行为足以证明其并非逃避赡养义务之人,反而是杨老汉多次投资公司失败,想要以索要赡养费为名,行转嫁公司债务之实。故杨女士不同意向杨老汉一次性给付52万元的赡养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费系基于血缘或抚养关系产生的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赡养费的数额应结合子女人数、收入水平、父母的经济来源以及父母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实际开销等情况综合确定,而非单纯考虑子女的收入水平。杨老汉虽主张其没有收入来源,但根据杨女士提供的证据,仅2015-2016年期间,杨老汉就接连成立了两家公司。故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杨老汉所主张的赡养费金额过高,已远远超出了其生活必要开销,法院依法酌定杨女士按照每月1500元的标准按月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对于杨老汉主张的住房费和医疗费,法院认为,第一,杨老汉并未就该部分支出提供对应的证据,第二,赡养费包含的即为杨老汉维持日常生活所需,已然包含住房费和医疗费,因此,对于该部分诉讼请求法院亦未予以支持。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为化名) |
2018-04-10 11:12:12 | 陈思 |
255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55 | 2018-05-01 21:36:29 | 称”HeyJuice”商标被侵权 和聚公司索赔500万元 | 2018-04-10 | 中国法院网讯 (飞雪) 因认为北京茶桔便饮品店和杭州奇异鸟饮品科技连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HeyJuice商标,北京和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和聚公司诉称,其成立于2013年,运营并管理果蔬汁品牌“HeyJuice”。通过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并在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及7-11便利店等连锁商业终端进行销售,其经营范围已覆盖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200个城市。2014年7月,和聚公司申请注册“HeyJuice”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此外,和聚公司还将“HeyJuice”品牌做了域名登记和著作权登记。后和聚公司发现北京茶桔便饮店未经许可,在店面门头、内部装饰以及其所销售的商品包装和容器上,都使用了与和聚公司“HeyJuice”商标相似的标识。而北京茶桔便饮店所销售的商品为果蔬饮料,与和聚公司的“HeyJuice”商标所核准使用的为同一种商品,两者的受众都为广大普通消费者,其行为必然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经过和聚公司的调查,发现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在百度搜索引擎中将“HeyJuice”购买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推广,同时在其官方网站、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突出使用“HeyJuice”品牌,并进行招商加盟活动。在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宣传的加盟店面装修设计中可以看出,北京茶桔便饮店的店面门头、内部的装修装饰、商品的包装和容器上的“HeyJuice”标识与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所宣传展示的“HeyJuice”标识完全一致,因此可推断北京茶桔便饮店系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的加盟商,其所使用的“HeyJuice”标识为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提供。 和聚公司认为,“HeyJuice”品牌自2013年创立以来,其投入了巨大精力和财力对该品牌进行宣传推广,“HeyJuice”品牌作为其主营商品名称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广为消费者知晓。而北京茶桔便饮店和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不仅擅自将与和聚公司“HeyJuice”商标近似的标识使用在其所提供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上,而且其所提供的商品-果蔬汁饮料,又与和聚公司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共存于市场上必然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认为二公司所提供的商品为和聚公司“HeyJuice”品牌的系列产品。北京茶桔便饮店和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其商品上使用与和聚公司相似的商标,并以此谋取暴利,构成商标侵权,二者使用与涉案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和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茶桔便饮店和杭州奇异鸟饮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等共计500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10 11:00:25 | 陈思 |
256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56 | 2018-05-01 21:36:29 | 拒不承认支付宝转账 微信聊天记录还原真相 | 2018-04-10 | 中国法院网讯 (沈丹阳 臧东亮) 借条是借款事实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在借贷纠纷中,是否持有借条往往会直接影响案件判决结果。但家住河南省许昌市的耿女士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凭着微信和支付宝的聊天记录,一样打赢了官司。4月8日,二审法院维持了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耿女士状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张某被判返还耿女士借款24929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张某以经营超市为由,多次向好友耿女士借款,耿女士以现金交易形式分多次交付张某借款94700元,张某向耿女士出具了借条。除现金外,耿女士还以支付宝转账形式分51笔向张某交付借款156590元。两项合计共借款251920元。借款交付后,经耿女士催要,张某父母于2017年1月向耿女士出具保证书一份,称其自愿为儿子张某借耿女士现金251920元承担保证责任,自愿每个月在有能力下偿还一部分借款,自愿将其名下房产出售偿还耿女士借款等。但该保证书签订后,张某的母亲只偿还耿女士2000元,余下249290元却迟迟不予归还。无奈之下耿女士将张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张某返还借款24929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要求张某的父母负连带保证责任。 庭审中,面对耿女士的诉求,张某却只认可借条上的94700元,对其他形式的借款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耿女士提供的支付宝转账清单、微信及支付宝聊天记录、借条、收款收据、银行查询单、银行取款单、保证书等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张某向耿女士借款251920元的事实;原告耿女士自认张某母亲已返还借款2000元,应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关于张某父母保证责任问题,二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保证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偿还耿女士249290元。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原判。 |
2018-04-10 10:28:01 | 陈思 |
257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57 | 2018-05-01 21:36:31 | 祖孙两人争夺监护权互不相让 法院判决九旬祖父做监护人 | 2018-04-10 | 中国法院网讯 (富心振) 在一起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中,申请人祖孙两人作为同一顺序均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为了争夺监护权互不相让,对簿公堂,那么,究竟谁更适合做监护人?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审理后,认为祖父担任监护人更为有利而作出终审判决,宣告被申请人闻某飞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申请人闻某明为儿子闻某飞的监护人;驳回申请人闻某东要求指定其为父亲闻某飞监护人的申请。 儿子要求做父亲监护人 26岁的申请人闻某东系被申请人闻某飞独子,在父母闻某飞和夏某莲离婚后其随母亲共同生活。91岁的申请人闻某明系被申请人闻某飞父亲。 闻某飞中风后丧失行动能力和语言能力,被安排住进老年医院数年,至今卧床不起,无法正常沟通。2017年8月11日,闻某东诉至法院,申请宣告父亲闻某飞无民事行为能力,并要求指定其为监护人。2017年10月,经对被申请人闻某飞作司法鉴定:闻某飞患器质性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闻某东提出,祖父的几个女儿利用祖父的身份,将其父亲与祖父共有的401室房屋出售,已侵害了其父亲的权益。虽然其之前受过刑事处罚,但是已经改正,并且现在有正常工作和经济能力,有能力维护父亲的合法权益。2016年前因客观原因无法照顾父亲,说自己对父亲不孝顺无事实依据。儿子做父亲的监护人天经地义,不能只看其过去,还要看其现在和未来。 祖父反对孙子做监护人 在审理过程中,闻某明参加诉讼,申请宣告儿子闻某飞无民事行为能力,反对指定孙子闻某东为监护人,并要求指定其为监护人。 闻某明提出,处分的401室房屋产权人是自己和儿子闻某飞的,而售房款是用于自己养老和长期卧床的儿子看病。这段时间,孙子闻某东在外借高利贷,又因抢劫罪被判刑,很少看望其父亲。现是其出于经济利益要做监护人,因其赡养义务没有尽到,做监护人不合适。自己虽年纪大了,但身体健康,且监护人可以委托进行监护,儿子闻某飞自己意愿也由其来监护。 闻某飞的姐姐称,侄子闻某东未尽到赡养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不同意其做监护人。老父闻某明虽年纪大,但思路清楚,同意由老父作为闻某飞的监护人。弟弟闻某飞离婚患病后,是老父和姐妹俩一直在承担其生病后的费用和生活上照顾。该侄子只在2017年交过3个月费用。弟弟病重要求闻某东来探望都不来,其早已遗弃父亲。关于售房,弟弟闻某飞是以房养病,闻某东要做监护人就是要父亲的救命钱,其动机不良。 法院指定祖父做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闻某飞确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两位申请人申请宣告闻某飞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予以准许。 申请人闻某东为吃喝玩乐在外欠债且有涉讼,为此曾将一套动迁安置房301室出售给他人,部分房款用于归还其债务,部分房款由其母亲领取。2013年11月15日,因犯抢劫罪,闻某东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闻某明将登记在自己和闻某飞名下的另一套动迁安置房401室房屋出售。闻某飞在老年医院期间主要由闻某明负责闻某飞的费用,并由闻某飞的姐姐协助照顾和办理相关事宜。自2016年12月始,闻某东分担过闻某飞的部分费用。综合两位申请人之前在被申请人闻某飞患病后的表现,结合两位申请人自身的条件情况,法院认为由申请人闻某明担任监护人对被申请人闻某飞更为有利。 据此,浦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该案判决后,主审法官叶利芳告诉记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位申请人谁更适合做被申请人闻某飞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首先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现根据被申请人闻某飞的实际精神状况,无法征求其真实意愿。而两位申请人,作为同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近亲属,做监护人均存在各自不足。但相比较而言,综合目前查明的情况,申请人闻某明虽已是九旬老人,但身体和精神状况尚可,在被申请人患病后,无论是生活还是精神上,亦主要都是由其在其女儿的协助下照顾和陪伴被申请人。 对为何出售自己和闻某飞名下的房屋,闻某明也进行了合理性解释;且从在案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情况看,法院有理由相信闻某明的解释。 “养儿一百岁,常忧九十九”,父母对子女的爱护相对子女对父母的反哺,总是更加无私。而申请人闻某东,之前行为不端,甚至有违法犯罪记录;身为人子,对患病父亲亦一直疏于关心和照顾。欣慰的是近期开始,闻某东对父亲有所关心,并且称不能只看其过去,要看其现在和未来的表现。法院虽然愿意相信闻某东“浪子回头金不换”的诚意,同时相信其长辈亲属也肯定期望看到他改过归正、孝顺父亲的表现,但在在还没有足够行为表现的情况下,这种美好的愿望缺乏信任的事实基础。法院希望闻某东能够在将来,在祖父和父亲的有生之年,尽到赡养之责,经常看望照顾父亲,真正以实际行动赢得祖父等长辈亲属的信任和托付,让祖父不要再在耄耋之年还要无奈承担照顾儿子的责任。 |
2018-04-10 09:53:56 | 陈思 |
258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58 | 2018-05-01 21:36:34 | 下车时摔倒被车拖拽致死 死者是否系“第三人”? | 2018-04-10 | 乘客周某在开门下车时不慎摔倒,此后又被所乘车辆拖拽,致其颅脑损伤死亡。事后,死者亲属姜女士将车辆驾驶人戴某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共计赔偿原告17万余元。 2017年5月27日,戴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周某从海安县高新区钟涵村工地回家。当车辆沿胡青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光华小区南侧时,周某从后面叫戴某不要送了,并请他靠边停车。于是,戴某就让汽车先慢了下来。但是就在车辆慢慢向路边靠近时,周某突然打开了右侧的车门并摔倒,随后被车辆继续拖拽了约五六米远。 戴某听到周某的呼救声后,赶紧刹车并送其到附近医院检查治疗,后周某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29日死亡。后经海安公安交巡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另查明,戴某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处理完周某的后事后,周某的亲属姜女士一纸诉状将戴某与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合计18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周某实际为车上乘客,而非“第三人”,所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姜女士对公司的诉讼请求。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乘客周某在开门下车时不慎摔倒,此后又被所乘车辆拖拽,致其颅脑损伤死亡。这个拖拽行为发生时,周某已经实际脱离所乘车辆,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保险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害发生时,周某仍未脱离案涉车辆,故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考虑,综合认定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法院予以采信,故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根据事故责任,由周某、戴某按6∶4的比例分担。对戴某应负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本案中,原告因其亲属周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后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6万余元。根据计算,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万余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5.7万余元,两项合计17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曹璐介绍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合同中的第三人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害人周某相对于戴某所驾车辆属于“本车人员”还是“第三人”。 曹璐介绍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未对“本车人员”内涵作明确界定,但结合交强险立法目的,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本车人员”与“第三人”系基于特定时空下的临时身份,其身份会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身份,应当根据受害人在损害发生的这一特定瞬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主要依据,如在车内即为“本车人员”,如在车外即为“第三人”。 本案中,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发生经过,受害人周某在打开车门下车过程中摔倒后被车辆拖拽。结合其送医救治的事实可知,周某下车摔倒后并未当即死亡,而是被案涉车辆拖拽,应当认定此时其身份已经从该车的“本车人员”转化为“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
2018-04-10 09:28:33 | 王娜 |
259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59 | 2018-05-01 21:36:36 | 范冰冰状告微博博主侵权案今二审 | 2018-04-09 | 因陈永朋在微博中发表涉及范冰冰与他人私人关系的言论,另在含有范冰冰的视频中加载自己微信二维码,被范冰冰以侵犯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院,同时被告的还有新浪微博。今天(4月9日)上午,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了解,2017年3月14日至4月24日期间,陈永朋以名为“秦岭二月”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多篇针对范冰冰的微博,内容涉及捏造其与其他明星之间的私人关系。另外,陈永朋还擅自在范冰冰的采访视频中加载属于陈永朋的微信二维码,将该视频呈现为以范冰冰名义邀请他人关注陈永朋的微信帐号。事后,新浪微博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将涉案微博全部删除。 范冰冰认为,陈永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而新浪微博则因未能对侵权文章采取有效措施,也应对自己名誉权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承担侵权责任。为此,范冰冰将陈永朋及新浪微博一并告上法院,索赔相关损失共计3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陈永朋的上述行为构成对范冰冰姓名的盗用、冒用,其发表的相关微博内容构成对范冰冰姓名权的侵害,同时也侵害了范冰冰的名誉权。据此一审判决陈永朋在涉案微博上连续十五日发布声明,向范冰冰赔礼道歉,同时支付范冰冰各项损失合计6.25万元。 宣判后陈永朋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在今天上午的庭审中,陈永朋本人及范冰冰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陈永朋表示,自己主观上不存在损害范冰冰人格的目的,即使存在对公众人物的评论,也属于个人看法和观点,且内容来自网络并非原创,最多算是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存在恶意造谣等侵权。同时,涉案微博存续时间很短,影响范围很小,没有对范冰冰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导致其社会评价急剧降低。至于在范冰冰采访视频中加载自己微信二维码,陈永朋表示完全是出于好奇和好玩,并不存在对视频改变声轨并进行牟利,因此也没有侵犯范冰冰的姓名权。 对此种说法,范冰冰代理人当庭给予了驳斥,并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
2018-04-09 23:16:27 | 刘瑞红 |
260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60 | 2018-05-01 21:36:40 | 老伴去世遗留存款取不出 法院判决归九旬老翁所有 | 2018-04-09 | 中国法院网讯 (徐鹏俐) 因老伴去世,其名下银行卡内存款无法取出,年近九旬的王大爷将北京某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伴在该银行的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其所有。今天(4月9日),该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认定王大爷享有老伴存款的继承权,依法判决银行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大爷所有。 王大爷和于大妈1964年登记结婚,因膝下无子,遂于1972年收养一子。因种种原因,2011年,王大爷、于大妈和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并签署了内容为“……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联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解除……”的《解除收养协议书》,该协议由王大爷、于大妈、养子及证明人共同签名确认。2017年5月,法院曾判决确认了王大爷、于大妈与养子所签订的《解除收养协议书》有效。除王大爷外,于大妈亦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2016年1月,于大妈去世了,留下了其生前在北京某银行存入的30万元存款,王大爷想取出这笔钱,银行以王大爷未能提供继承公证手续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取款业务。 王大爷认为,自己是老伴唯一合法继承人,老伴遗留的存款及利息应当归自己所有。几番沟通无果,王大爷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老伴遗留存款归属。 银行辩称,根据规定,在储户死亡的情况下,储户的继承人可以持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书到网点取款,对继承权有争议的,网点需要根据相关判决执行。王大爷年事较高,银行方面希望法院查清后作出判决,再按照判决履行相应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大妈生前在北京某银行存款,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于大妈死亡后,其在北京某银行存款的二分之一应属王大爷所有,另外二分之一应作为于大妈的遗产,由于大妈的继承人继承所有。因于大妈生前未对该存款立有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该遗产应按法定继承继承。 因养子已于2011年11月与于大妈、王大爷解除了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无权继承于大妈的遗产。王大爷作为于大妈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于大妈生前在北京某银行的存款继承权为王大爷享有,王大爷依法对该存款享有所有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于大妈死亡后,在未确定王大爷是否为于大妈唯一继承人时,银行依据规定,拒绝王大爷支取于大妈存款,并无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于大妈在北京某银行的存款30万元及利息归王大爷所有。 庭后,本案的主审法官李林强在接受采访时建议,老年人应在确保银行账户安全的前提下,将自己基本的资产状况告诉值得信赖的家人,同时,应当摒弃守旧观念,在生前立好公证遗嘱。 |
2018-04-09 15:25:29 | 陈思 |
261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61 | 2018-05-01 21:36:42 | 没打借条朋友借钱不还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 2018-04-09 | 中国法院网讯 (何娇) 王女士将钱借给好友张女士周转资金,王女士陆续为其转款共计280000元,但被告张女士拒绝为原告出具借条、欠条。王女士无奈将其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最终判决张女士返还王女士不当得利28万。 原告王女士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称急需资金周转,于2016年12月开始至2017年1月期间陆续让原告为其转款共计280000元,但被告拒绝为原告出具借条、欠条;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应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原告,故起诉。被告张女士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称其与原告属于合作关系,钱款为合作的经济往来,并非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以转账方式给付被告28万元的事实双方并无争议,关于给付原因,被告虽称系履行《业务相关协议书》,但协议双方并非原被告,原告并不负有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被告取得诉争钱款缺乏法律根据,应当予以返还。 |
2018-04-09 10:43:20 | 陈思 |
262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62 | 2018-05-01 21:36:43 | 穷小伙借尽钱财娶新娘 岂料赔了夫人又”折兵” | 2018-04-09 | 中国法院网讯 (岳兵) 小杜是一农村小伙,家境较为贫寒,最近如愿以偿得娶了新娘小张,本来是大喜事的,可杜某却高兴不起来,近日更是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返还彩礼6万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结此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和平分手,小张分两次返回彩礼5万元。 小杜诉称,其与小张经人介绍,考虑到双方岁数都比较大,没多久就登记结婚了。目前也只是才登记不足3个月。满心怀着新婚憧憬的他却被现实打了一记响亮的耳光。婚后的小张拒绝与其过夫妻生活,且一天也没有在小杜家生活过。现在,因为自己婚前筹备彩礼钱,用尽了家里所有的积蓄,造成家里生活困难,现在父亲生病住院也得不到有效的治疗。小杜几次到小张家,希望与其和好,但都得不到任何响应,反而受到小张家人的谩骂和威胁。现在小杜只想尽快摆脱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而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小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小张返回彩礼6万元。 小张到庭后,表示其与小杜没有任何感情基础,性格不合。婚后因为不适应小杜家的生活方式,确实没有在小杜家生活过,二人之间争吵不断。现在感情完全破裂,同意与小杜解除婚姻关系,但只同意返回彩礼3万元。 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和平分手,小张分两次返回彩礼5万元。 |
2018-04-09 10:40:35 | 陈思 |
263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63 | 2018-05-01 21:36:47 | 称杭州千越超授权转载小说 晋江网起诉索赔 | 2018-04-09 | 中国法院网讯 (青橙) 因认为杭州千越公司违反协议约定,在其经营的盒子小说、麦子阅读等平台转载超出授权范围的晋江网小说,晋江原创公司遂以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为由将杭州千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杭州千越公司纠正违约行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下架合同约定的授权作品以外的晋江版权作品、并支付违约损害赔偿204340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晋江原创公司诉称,其是晋江文学城网站运营商,2017年与杭州千越公司签订《数字作品合作协议》,授权杭州千越公司在旗下自有小说站点及相应手机客户端就特定授权作品享有有限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作期限一年。2018年1月,晋江原创公司发现杭州千越公司在其经营的盒子小说、麦子阅读、夏至小说、超阅小说、掌读小说等小说阅读平台中上架了大量合同授权范围之外的晋江版权作品,并采取付费阅读的方式营利,超出授权上架的作品包括《他知道风从哪个方向来》、《因为风就在那里》、《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等十部小说。 晋江原创公司认为,杭州千越公司违约事实明显,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杭州千越公司应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按照每本违约上架作品2万元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09 10:29:04 | 陈思 |
264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64 | 2018-05-01 21:36:49 | 称“电视猫”擅自在线播放《歌手》第六季 优酷起诉索赔500万 | 2018-04-09 | 中国法院网讯 (凡草) 因认为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电视猫”提供《歌手》第六季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提供涉案节目,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起诉称,《歌手》第六季(2018《歌手》)是湖南卫视推出的一档大型音乐竞技综艺节目,具有庞大的观众群和社会影响力。涉案节目自2018年1月12日起每周五22:00在湖南卫视播出。节目邀请了汪峰、张韶涵、腾格尔等国内外知名歌手同台竞技,为观众提供了一场视觉和听觉盛宴,吸引了大批观众。涉案节目自第一期首播后,收视率保持高位,并基本连续名列同期综艺节目收视率前三。涉案节目同期在网络上线后,播放量已达数亿,具有极高的人气和关注度。原告花费了巨额成本从权利人处取得了涉案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为涉案节目进行了深度的广告宣传,营造了极高的网络观看热度。在涉案节目热播期间,原告发现被告通过其运营的“电视猫”电视应用向不特定的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09 10:17:23 | 陈思 |
265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65 | 2018-05-01 21:36:49 | 快递食品受损坏 法院调解获赔偿 | 2018-04-09 | 中国法院网讯 (顾露) 快递寄出十天后仍未收到,待货物送达时食品已经损坏,收货人拒绝了收货并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此起邮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据悉,2017年12月26日韩某在张李乡淘宝中心通过xx快递邮寄货物(包括咸鸭2只、咸鸡2只、腌制土狗1条、咸鱼2条、鸡鸭肫及内胀10对、腊肠10根、大豆等),该快递于2017年12月26日寄出,直到2018年1月4日收货人还未收到以上货物,韩某向xx快递公司投诉后,货物找到后被快递员送给收货人时已损坏,因为所寄货物为食品,收货人拒绝了收货,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现韩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xx快递公司自愿于调解书送达之日支付原告韩某经济损失1700元。 | 2018-04-09 09:25:39 | 陈思 |
266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66 | 2018-05-01 21:36:49 | 学员驾驶教练车出车祸谁买单?法院这样判 | 2018-04-08 | 学员曾某某驾驶教练车临时停车开门时不慎将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宋某某撞倒,双方为此对簿公堂。日前,温江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令保险公司和驾校共同赔偿宋某某102000.75元,曾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11时许,学员曾某某驾驶教练车沿温江区锦绣大道行驶至温江区锦绣大道南段时,临时停车打开驾驶室门未认真观察,与宋某某驾驶的直行至此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宋某某受伤。 此次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教练车教练)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某无责任,宋某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肇事车辆系被告成都市金泰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马公司)所有车辆,吴某某为金泰马公司员工。该教练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支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且不计免赔)。 温江法院审理认为,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责任划分正确,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吴某某系被告金泰马公司助考员,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职务行为,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由金泰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教练车是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员考试车辆,被告保险公司在该车辆投保时已审核车辆使用性质,且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险,故对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原告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金泰马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代为被告金泰马公司赔付。 |
2018-04-08 17:24:23 | 韩绪光 |
267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67 | 2018-05-01 21:36:52 | 社保断缴无法摇号 男子起诉公司索赔10万被驳 | 2018-04-08 | 因材料不齐,公司没有给陈先生缴纳入职第一个月的社保,陈先生认为中断社保影响了他参与摇号购车的资格,于是将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10万元。近日,案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公司没有给陈先生缴纳社保确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其就主张的损失没有提供充足证据,驳回了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社保断缴起诉公司索赔 陈先生诉称,2013年8月14日,他入职北京星德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德宝公司”)担任技术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4年,觉得自己连续缴满五年社保的陈先生申请摇号买车,却得知自己的社保中间断缴了。他了解到,公司没有为他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导致社保缴纳记录中断,这才导致无法买车。 陈先生找到公司要求补缴社保。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于是陈先生提起劳动仲裁,但被驳回。 2017年2月,陈先生从星德宝公司离职,后陈先生将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因未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导致他不能在北京摇号买车赔偿金10万元。 公司:有摇号资格不等于中签 对于陈先生的起诉,星德宝公司辩称,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因为陈先生入职时手续有问题,入职第一个月的社保才没有缴纳。 对于陈先生诉讼请求中的损失,星德宝公司认为这个损失实际并没有发生,具有摇号资格和是否摇号中签是两回事,即便陈先生具有摇号资格,根据北京市小汽车摇号中签的概率,他的诉请损失也未必会发生。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陈先生主张因星德宝公司未为其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因为这一个月的社保没有缴纳,导致其没有办法在北京摇号买车,造成损失。星德宝公司未为陈先生缴纳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社保确实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小客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规定了应连续满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陈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关于陈先生主张的不能在北京摇号购买车辆的损失,陈先生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陈先生可通过其他行政途径另行解决。 宣判后,原告表示服从判决结果。 此案主审法官提醒,因社保关系到购房、买车等生活重要事项,公众一定要随时关注社保基金缴纳情况,如出现断缴,一定要及时补缴,避免断缴带来的不便。 |
2018-04-08 10:49:19 | 王娜 |
268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68 | 2018-05-01 21:36:55 | 网购“洋奶粉”没有中文标签 “奶爸”获10倍赔偿 | 2018-04-04 | 河南郑州市民刘先生2016年网购了3罐奶粉,却发现没有中文标签,申请赔偿未果后,将该店铺告上法庭,要求该店铺支付购物款的10倍赔偿金。该主张获得法院支持,刘先生于近日拿到了4000多元的赔偿金。 2016年8月,刘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一“海外购”店铺购买了3罐国外某品牌奶粉。支付了300余元后,刘先生在一周后收到了奶粉,但他发现,该奶粉没有中文标签,而且物流动态显示,发货地在宁波。他找到店铺的经营者某电商公司,要求赔偿。某电商公司则表示,其经营的海外购商品是通过国际物流方式原装进口的商品,从中国保税区直接发货,符合国际相关标准,属于合格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刘先生遂将该电商公司告上了法庭。郑州市惠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刘先生所购买奶粉的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得入境销售。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了刘先生要求某电商公司退货并退还其购物款,同时支付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的主张。 判决生效后,某电商公司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履行赔偿义务,刘先生便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干警经查询,也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便将该公司录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进入“黑名单”后被几家供货商停止合作,该公司的负责人近日主动联系法官,将4000多元执行款交到了刘先生手中。 |
2018-04-04 16:27:18 | 韩绪光 |
269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69 | 2018-05-01 21:36:59 | 货车司机撞毁路边民宅 房主诉车主赔偿获支持 | 2018-04-04 |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一男子因驾驶不慎竟将路边的房屋撞毁,车主与屋主达成赔偿协议后,却又不积极履行,无奈之下,屋主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付某诉被告曾某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曾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付某房屋赔偿款7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曾某雇请的司机驾驶其所有的货车,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致使车辆驶至道路左侧居民住宅内,造成车辆及原告房屋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经协商,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并当即支付了50000元,剩余70000元由被告曾某出具了欠条。其后,被告曾某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赔偿款7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协议书》,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赔偿款70000元从而引发本案纠纷,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赔偿款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
2018-04-04 15:55:44 | 李宁 |
270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70 | 2018-05-01 21:36:59 | 网友微博话题发布侮辱内容 吴亦凡名誉权纠纷案胜诉 | 2018-04-04 | 中国法院网讯 (海宣) 新浪微博用户殷某发布微博话题,称吴亦凡“诱奸未成年”等,并在部分图片中标写污秽文字,被吴亦凡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吴亦凡要求被告殷某等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开支等各项损失51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吴亦凡诉称,2017年9月,新浪微博平台上出现了以“#吴亦凡骗炮#”为话题的专题页面,殷某系该话题的主持人,在该话题页面及其个人微博主页发表了诸如:“#吴亦凡骗炮#话题维护”、“吴亦凡骗炮诱奸未成年”等针对原告的大量不实信息及配图。该话题一经公布引发了一场网络口水战。截止提起诉讼之日,该话题讨论量达108条,阅读量高达7.8万人次。在该话题发布前,原告所在经纪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委托律师通过新浪微博平台就网络中针对原告的“约炮”等不实言论公开发表声明,指出上述低俗内容构成对原告的诽谤。但被告殷某仍指名道姓的恶意发布贬损原告形象的信息,给原告形象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同时受到猛烈的舆论攻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该网络暴力行为使原告公众形象遭到了严重贬损,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严重侵犯。 被告殷某未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殷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殷某在涉案微博标题及微博内容中称原告吴亦凡“诱奸未成年人”、“骗炮未成年”等,并在部分配图中配有大量污秽文字。上述内容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吴亦凡名誉进行恶意贬损、诽谤,侵害了吴亦凡的名誉权。吴亦凡有权要求殷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关于停止侵权一项,鉴于涉案内容已删除,吴亦凡当庭放弃该项诉请内容,法院不持异议。关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殷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判令被告殷某在涉案微博个人主页首页连续三十日发布声明,向原告吴亦凡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关于吴亦凡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一项,鉴于其并未提交因涉案微博内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相关依据,且法院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亦对其潜在权益影响进行了适当考虑,故不再另行支持。吴亦凡为维权而进行的公证及聘用律师的费用,属于合理费用范畴,法院综合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依法予以确定赔偿金额为2万元。 |
2018-04-04 14:24:41 | 陈思 |
271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71 | 2018-05-01 21:37:00 | 祖海诉猫扑网名誉侵权索赔11.5万法院公告送达 | 2018-04-04 | 中国法院网讯 (黄硕 石岩) 因猫扑网刊登不实报道称自己嫁干爸级老公、离婚分豪车,未婚歌唱演员祖海以侵犯名誉为由将海南猫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扑网)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5万元。 歌唱演员祖海诉称,自己一直单身未婚。但是2017年以来,猫扑网多次报道其离婚的消息,如题为《祖海简历及老公资料曝光揭祖海不为人知的过去》、《她曾9次上春晚,嫁大自己20多岁的干爸级丈夫,离婚分豪车千万!》、《九登春晚,成名后闪嫁大37岁老公,如今两人离婚,41岁似少女》等的报道。 祖海认为,作为公众人物,自身对媒体的八卦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但应有必要的限度。猫扑网的报道严重违背事实,使得网友、听众甚至亲友对其社会评价极度降低,生活受到严重干扰,甚至对其婚恋造成重大影响。该侵权行为使其身心疲惫、精神遭受极大痛苦,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猫扑网停止侵权、删除不实报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及公证费、律师费等1.5万元。 今年1月,朝阳法院正式受理此案。但猫扑网却始终无法传唤和送达。立案后,法院曾多次拨打猫扑网网站公示的联系电话,但提示音为该号码不存在。2月7日,法院按照工商登记信息给猫扑网的注册地址邮寄了起诉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但是该邮件经多次投递均未投递成功,后被退回。此后,法官试图通过猫扑网及猫扑移动客户端查找有效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未找到。 3月13日,祖海向法院申请公告送达。据悉,3月18日人民法院报已刊登了送达公告,告知猫扑网相关诉讼权利并公告开庭时间。该案将于2018年7月2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奥运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 联系人:黄硕 |
2018-04-04 11:18:15 | 陈思 |
272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72 | 2018-05-01 21:37:04 | 近20万元借款有去无回 本家兄弟翻脸对簿公堂 | 2018-04-03 | 谈到借钱,有句老话是这样说的:“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如果“有借无还”,那可就真“摊上事儿”了。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李乙返还原告李甲20余万元。 李甲和李乙两人是本家兄弟,李乙是李甲的堂弟。因为做买卖,李乙向李甲借款22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会归还借款,并约定如果不还款则需要交出额外的1万元。随后,李乙以货抵账,共还款2.1万元。但是,其余借款经过李甲多次催要,至今尚未归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甲将堂弟李乙诉至法院,请求李乙返还剩余借款及其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乙陆续向李甲借款22万元,并向李甲出具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李甲现金贰拾贰万元整,若三年到期后不还款罚金壹万元整”。不久,李乙以其经营的烟酒店货物抵账2.1万元,其余19.9万元至今还没有归还。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甲与李乙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李乙归还李甲的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20余万元。 |
2018-04-03 09:46:01 | 陈思 |
273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73 | 2018-05-01 21:37:05 |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被擅播 优酷索赔50万元 | 2018-04-03 | 因认为光锐恒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温州市讯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播放影视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优酷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将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停止对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提供网络传播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经过合法授权,其依法对《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经了解,“快视频”手机客户端系由光锐恒宇公司和温州讯驰数码公司共同开发运营,该软件有众多用户群,影响力较大。经公证证实,“快视频”手机客户端设置了影视栏目,并设有“三生三世”影视推荐主题,该主题项下存有《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影视作品,用户可以在接入互联网后通过该手机客户端点播包括《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在内的相关影视作品。 优酷公司认为,光锐恒宇公司和温州讯驰数码公司及相关网络用户在未取得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对《三生三世十里桃花》进行编辑和推荐的行为主观上存有过错,客观上给优酷公司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构成侵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03 09:37:36 | 陈思 |
274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74 | 2018-05-01 21:37:05 | 文学作品《雾都之恋》引发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2018-04-03 | 中国法院网讯 (海法宣) 龚某诉称,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豆丁网及豆丁书房App(安卓端、IOS端)中提供上传由龚某创作的文学作品《雾都之恋》(以下简称涉案作品),龚某认为豆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权利,遂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案,法院判决豆丁公司赔偿龚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7150元。 原告龚某(笔名:红豆豆)诉称,其创作完成并发表文学作品《雾都之恋》。豆丁公司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豆丁网及豆丁书房App(安卓端、IOS端)提供了涉案作品,该行为侵犯了龚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豆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43100元及合理开支16900元(包括公证费6900元、律师费10000元),共计16万元。 被告豆丁公司辩称,其经营的豆丁网仅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在网站首页已经公开了豆丁公司的名称、联系人及网络地址,亦未对涉案作品进行主动归类或整理。豆丁公司并未接到龚某的侵权通知,无法知道用户上传的作品属于侵权作品,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在接到法院诉状后立即删除涉案作品,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豆丁公司也未提供教唆帮助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豆丁公司认为豆丁书房App的安卓端和苹果端均与豆丁网的PC端同步,上传用户不需要另行上传作品,属于一次上传行为,下载用户也仅需一次付费,即使存在侵权行为,也只需承担一次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从网络用户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该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豆丁公司经营的豆丁网向用户提供上传作品的信息存储空间,与上传用户共同分享收益,且对豆丁网站上每一份文档浏览、下载、购买、收益等情况都有详细具体的针对性统计,豆丁公司有能力获得上传用户的真实信息,也有途径对用户上传的文档是否侵权进行审查。在此情况下,豆丁公司一方面消极对待自己应履行的审查义务,放任豆丁网、豆丁书房App上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积极从侵权行为中获益,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故在缺乏证据证明上传用户取得了龚某许可的情况下,豆丁公司通过豆丁网、豆丁书房App(IOS端及安卓端)传播涉案作品,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豆丁公司对该行为提供了帮助,侵害了龚某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豆丁公司未经许可在不同的端口提供作品,其传播途径、传播范围、损害后果均不相同,故豆丁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端口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 |
2018-04-03 09:31:28 | 陈思 |
275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75 | 2018-05-01 21:37:08 | 方志敏烈士名誉侵权案达成和解 两被告诚恳认错并道歉 | 2018-04-02 | 中国法院网讯 (姚晨奕 占飞鹏 周军) 4月2日,方志敏烈士嫡孙方华清诉徐禄飞、余香艳名誉侵权案,在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达成诉前调解协议并现场履行,由徐、余两人当场就损害方志敏烈士名誉一事诚恳道歉并作出书面致歉声明,方华清同意谅解并放弃对两人精神抚慰金赔偿的请求。方志敏家乡代表等旁听了诉前调解。 方志敏是江西省弋阳县人,是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军事家、杰出的农民运动领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赣东北和闽浙赣革命根据地的创建人。方志敏的一生,是为民族的解放、人民的幸福,为共产主义事业英勇奋斗的一生。 方华清向弋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2017年1月,徐禄飞在微博上发表不实信息,诽谤方志敏名誉;2017年2月,余香艳在微信群传播谣言文章,损害方志敏名誉,两人的行为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给方志敏烈士的亲属带来了精神伤害。方华清请求判令被告徐禄飞、余香艳分别在相关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抚慰金。 经法院征询意见,原、被告各方均同意进行诉前调解。原告方华清考虑到两被告的认错态度诚恳,且先烈的名誉不能用金钱衡量,自愿放弃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在调解现场,两被告均真诚向原告方华清认错,并且鞠躬道歉。他们表示,通过原告和法官、代理律师的教育,其本人十分后悔自己的无知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方志敏英烈的光辉形象,也严重伤害了方志敏后人的感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知错悔错,以后不信谣,不传谣,努力传播正能量。 |
2018-04-02 17:07:41 | 韩绪光 |
276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76 | 2018-05-01 21:37:08 | 北京农商银行起诉中公教育侵犯企业名称权 | 2018-04-02 | 中国法院网讯 (古月) 因认为北京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告传单中擅自使用其名称进行宣传,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名称进行招生培训的行为,赔偿损失8万元并在其官方网站和省级以上报纸公开发表道歉声明。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北京农商银行诉称,2015年起,中公教育在其办公楼周边发放招生宣传广告传单,内容都是针对原告招聘岗位设置的培训课程,传单中还印有“中公农商行面试课程”、“中公农商行网校课程”、“中公农商行备考QQ群”。原告在发现被告的上述行为后,多次对被告进行口头警告,但是被告并没有停止借用原告名义宣传的侵权行为,反而自2016年开始更加猖狂地到原告办公楼大厅拉拢生源,并散发印有“农商选中公”、“中公农商行”等字样的宣传报纸和测试题。原告认为,原告享有名称权,被告故意将“中公”与“农商行”字样捆绑在一起对外宣传,很容易使人产生二者之间存在某种合作关系的误解,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名称进行招生宣传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犯。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4-02 14:04:37 | 王娜 |
277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77 | 2018-05-01 21:37:11 | 烧纸上坟引发火灾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一万元 | 2018-04-02 | 因上坟烧纸不慎将树木烧毁,周某被土体承包人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周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王某1万元的判决。 2016年2月,周某在北京市房山区一村庄路边上坟烧纸,不慎着火,将王某承包土地上种植的树木烧毁。 王某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周某给付自己经济损失1.6万元。周某辩称,王某种的树未成活,且未全部烧毁,王某有责任将其承包地上的干枯野草和干枯已死的树苗及时清理,做到尽职责任人,故不同意赔偿。案件一审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烧毁树木的价值进行了鉴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周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机构现场勘验笔录,王某与周某均到场参与勘验,并对被烧毁树木的种类、大小、数量进行指认并签字确认。现周某主张王某被烧毁树木在起火之前就已死,但其提供的照片系着火之后的照片,无法证明起火之前树木的情况,因此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鉴定报告,王某合理经济损失中争议部分价值为8015元,一审法院参照双方叙述的着火点及燃烧范围,依据生活经验,酌定其中40%损失与起火有关。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祭祀先人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近年来随着健康环保理念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文明祭祀、绿色祭祀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然而仍然有少数群众将焚烧纸钱香烛、燃放鞭炮烟花作为祭祀先人的方式。这种传统习俗不仅污染环境,更易引发火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文明祭祀才是对先人最好的告慰,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在这里我们要积极倡导文明祭祀,抛弃旧有陋习,努力做文明、环保、安全、节俭祭祀的践行者。 |
2018-04-02 10:30:44 | 王娜 |
278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78 | 2018-05-01 21:37:11 | 滥用真人“表情包”恐侵权 如何制作、使用才合法? | 2018-04-01 | 继“小胖”“金馆长”、姚明脸、洪荒少女傅园慧、“葛优躺”等表情包之后,又有一些热点事件中的人物形象被制作成各类表情包,也在网络中瞬间铺天盖地,成为网民新宠。然而,在这些司空见惯的现象背后,却隐藏着不得不重视的法律问题。 那么,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会侵犯哪些权利?如何制作、使用才合法呢?《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李瑶瑶法官,就相关问题予以解读。 擅用表情包做宣传会侵犯肖像权 表情包以其丰富的表意性和超强的趣味性被亿万网民推崇,已形成一种独特的网络流行文化。其中,以公众人物或热点人物的肖像为基础制作的真人表情包尤其受网民的欢迎。 2016年底,葛优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某旅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使用“葛优躺”照片造成的侵权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葛优的诉求。看来,以真实人物形象为基础制作的表情包,因涉及法律保护的某些权利,不是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的。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条法律明确了侵犯肖像权的两个要素,一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如果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用于营利,又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比如商家擅自将表情包用于商品的宣传,无疑构成侵犯肖像权。 李瑶瑶指出,目前许多微信公众号也多在文章中配有真人表情包,以增加内容的吸引力。如果公众号通过文章的广告或开通流量主等方式赚取收益,亦属于营利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同样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如果网民在聊天或者朋友圈中自行制作、使用真人表情包,因缺少营利目的,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截图表情包可能侵犯著作权 表情包中有一类是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视频片段或截图,通常以明星为主体,“葛优躺”便是其中的代表。 影视作品、综艺节目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制作者和表演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允许复制、发行、表演、放映等。因此,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综艺节目的片段和截图制作表情包,将同时构成对制作方和演员著作权的侵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因“葛优躺”表情包擅自使用了《我爱我家》的剧照,《我爱我家》的版权方也可以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上述旅游公司索要赔偿。 但如果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不需要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因此,一般认为普通网民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这类表情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 恶搞表情包还会侵犯名誉权 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可以随意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呢?实则不然。 大部分的表情包目的是娱乐,自然少不了恶搞的元素,但这种恶搞应限制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中的规定,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因此,如果制作表情包时使用的文字与配图带有辱骂、贬低真人人格等字眼,或者过分夸张扭曲真人形象,对其恶意丑化,则属于侵犯名誉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几年前流行的“小胖”表情包,存在一些将小胖身体与女性身体结合,或配有黄色、低级的内容等情形,已构成对“小胖”名誉权的侵犯。 在众多真人表情包中,还有一种形式被大家熟识,即将真人形象以绘画或漫画的形式再现而成的表情包,比如姚明脸或动漫版的傅园慧。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种行为构成侵权,但通常认为,如果由卡通形象及配字等因素整体判断表情包人物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明确指向某一真实人物,亦会构成侵犯肖像权。在赵本山诉海南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便是以此为由,认定涉案的卡通形象构成对赵本山肖像权的侵犯,最终判决海南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分析,李瑶瑶表示,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真人表情包,只需保证合理使用,不侵犯真实人物的名誉权即可。而一旦以营利为目的,则需要征求肖像权人、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虽然真人表情包已成为众多网民分享和消遣的对象,但相应的法律边界不容突破。因网络的虚拟性、高速传播性、广泛联结性等特点,真人表情包的侵权认定目前存在着侵权主体难确认、维权成本高等困难,许多侵权行为并未得到法律的制裁,但随着互联网规范制度的建立、法律法规的完善、网络净化力度的加强以及网民法律和道德意识的提高,相信网络将不再是侵权者放肆狂欢的庇护所,而真正成为尊重个体合法权利的和谐社区。 |
2018-04-01 09:21:09 | 刘瑞红 |
279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79 | 2018-05-01 21:37:15 | 十年合约被“打散”后遭解约 空姐起诉航空公司 | 2018-03-31 | 在某航空公司服务了近十年的空姐,就因期间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的签署单位,李桃(化名)不仅无法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单方面被航空公司解约。李桃以对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将航空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十年来的经济补偿金10万余元。 昨日(3月30日)下午,该案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述航空公司表示,之前李桃签的是劳务派遣合同,如今和该航空公司的合同只有三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 最终双方同意庭后调解。 因“转制”改变签约方 工作年限被打散 李桃2006年至今在某航空公司做空姐近十年,她先是与其全资子公司“北京金凤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凤凰)签劳务派遣合同,第一次从2006年到2014年,第二次续约从2014年1月签到2017年。 和金凤凰续约半年多后,李桃被告知有机会可以跟航空公司直接签约,这个被称作“转制”。 于是李桃2014年9月1日直接和“航空公司”签约,签约前,按规定和金凤凰签署了一份“自愿离职”的合约,未要经济补偿。 然而和航空公司3年合约即将期满,李桃准备续约时,却被告知对方不准备和她续约了。“没有任何理由。”李桃说,其所在航空公司否认和她有十年合约,只承认3年合约,对此次不续约答应赔偿3+1(4个月工资)的经济损失。 “事实上,被告是通过设立关联公司,交替变换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打散这些空姐的劳动年限,使她们无法依法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桃代理人颜谨律师事务所律师颜青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和用人单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航空公司此举(“转制”)是在诱导“这些即将达到无固定期限的空姐”转换劳动合同签约方,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恶意。 “作为一个普通的空姐她是无法判断这其中法律关系的,她认为从劳务派遣到航空公司签约是一种福利,所以才自愿签了离职金凤凰的协议,但如果当时不签这份‘霸王条款’,她也没有办法和航空公司直接签约。”颜青说,在此之前李桃已提起劳动仲裁。 被告称“转制”属自愿 不应算进年限 在劳动仲裁中,航空公司一方否认和李桃在2014年9月1日签约前的劳动关系,表示李桃在金凤凰工作的年限不应当与在其公司的年限连续计算,并称李桃后来和航空公司签约是自愿行为。 金凤凰则辩称,2014年8月底,李桃是自愿和金凤凰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应该要补偿金。经仲裁,顺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采信航空公司与李桃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4年9月1日,最后裁决,航空公司支付李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万元(4个月工资),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李桃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昨日下午该案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航空公司方答辩表示,李桃和被告于2014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仅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李桃与航空公司之间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要求驳回原告起诉。 “航空公司在‘派遣制劳动关系转换改革’时,已就相关事宜告知了员工,是航空公司依法深化改革用工制度。”被告代理人说,当时向员工明确和航空公司签约还是继续和金凤凰签约属于自愿,因此不存在“规避”和“强迫”。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数额,该航空公司表示,2014年8月29日是李桃个人原因向金凤凰提交辞职报告,不应该计算进航空公司的年限。 “综合当时的情况看,2014年8月李桃正怀孕,她和金凤凰解约是‘自愿’,不拿任何经济赔偿金,是因为她当时不认为那是‘解除’,而认为是‘转换’。”在法庭询问中,李桃代理人介绍,当时的大背景是航空公司要进行“转正、转制”,从空姐中“考核选拔”出人员签约,“挑选的都是乘务长职位的空姐,对员工来讲是个奖励。”颜青认为,如今航空公司再提和李桃没有长期劳动关系是恶意的。 最终双方同意庭后调解。 |
2018-03-31 15:06:27 | 刘瑞红 |
280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80 | 2018-05-01 21:37:18 | 涉案人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被罚 | 2018-03-31 | “张某向本庭书面保证据实陈述案件事实,否则自愿接受处罚,但在庭审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张某罚款人民币1000元。”3月29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作虚假陈述的张某发出罚款决定书,依法处罚其不诚信的诉讼行为。这是该院打击当事人庭审中虚假陈述开出的首张罚单。 当天江北法院开庭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前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如实陈述保证书,法庭同时明确告知双方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在案件审理时,张某称李某向其借款10万元但未能按约还款,并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而被告李某辩称,借款事实不存在,自己只是提供了银行账号,在收到张某的10万元汇款后立即交给了案外人。 承办法官详细询问双方款项交付当日的情形,调取了李某及案外人的银行流水,并向张某阐明相关法律规定。面对证据,张某见难以掩盖事实,随即改口承认李某确实不是本案的借款人。张某的虚假陈述,不仅扰乱了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损害了司法权威,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构建诚信诉讼环境,江北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据了解,近年来诉讼中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呈上升趋势。尤其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劳动争议、企业破产案件中,为获得不当利益,虚假诉讼、虚假陈述高发。为此,江北法院采取当事人签署保证书的形式,对诚信诉讼、如实陈述等内容进行告知,让当事人作出书面承诺。一旦发现虚假陈述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诚实守信是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尤其应当遵守诚信。案件审理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有损司法权威。法庭依据当事人的保证承诺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完全符合现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江北法院民一庭庭长郭晓寅说,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及时全面提供证据,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防范虚假诉讼、虚假陈述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拒不提供证据,可能会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
2018-03-31 10:48:14 | 刘瑞红 |
281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81 | 2018-05-01 21:37:19 | 妻子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 法院判丈夫无需担责 | 2018-03-30 | 中国法院网讯 (李斌) 妻子在外借钱,并找人冒充丈夫签字,所负债务也未用于家庭生活,丈夫是否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近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审结这院首起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判决妻子偿还欠款,丈夫无需担责。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同事关系,2016年4月,王某以家中有事为由让杨某帮其借款,杨某遂介绍王某向案外人洪某借款。同年4月4日,王某找他人冒名自己的丈夫代某向洪某借款,并书写了两份借条,其中一张借条的借款人为王某,借款金额为1.5万元,另一张借条的借款人为代某,借款金额为4万元,月息均为3分。其中,以代某名义书写的借条,由杨某作为担保人签名并写下自己的身份证号码,但王某实际收到的借款为4万元。 2017年10月,由于借款人催要,杨某担心王某不能及时偿还产生高额利息,遂向洪某代为偿还了借款本金4万元,并于事后告知了王某,王某表示愿意偿还该笔由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提供担保帮助同事王某向他人借款的事实成立,杨某代为偿还借款本金,王某事后也予以认可,但原告明知王某找他人冒名其丈夫向他人借款,仍然为其提供担保,自身存在过错,且无证据表明王某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偿还原告杨某代其偿还的借款4万元,对于原告要求王某丈夫代某共同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2018-03-30 16:07:20 | 王娜 |
282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82 | 2018-05-01 21:37:22 | 装灯不慎跌落致伤残五级 泡脚馆老板被判担责 | 2018-03-30 |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因安装广告牌灯饰,不慎从楼梯上跌落,导致五级伤残,各方因赔偿问题闹上法庭。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被告胡某、江某、邓某各赔偿原告熊某205964元,三名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受雇为被告胡某、江某、邓某共同经营的泡脚馆装饰水电,装修的材料系从原告经营的五金店中购买,双方议定了工价。5月13日18时许,原告在安装招牌灯饰时从楼梯上跌落至地上受伤,后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被告胡某、江某、邓某系该泡脚馆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各持股1/3。原告因此次事故共造成的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后续护理费共计人民币1029818.34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依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承担此案的赔偿责任,原告既没有电工资质,又在操作中不注意自身安全保护义务,造成自身损害,在此案中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被告在此案中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为4:6。根据庭审查明,三被告系该泡脚馆的所有人和经营者,且约定各持股1/3。故该损失由三被告按所持股份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对赔偿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相关费用须依法合理计算。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3-30 15:52:25 | 王娜 |
283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83 | 2018-05-01 21:37:25 | 称其销售的白酒不合规被判赔 白家大院起诉供货商追偿 | 2018-03-30 | 因销售的白酒不符合法律规定,北京白家大院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判向消费者赔偿505716元。白家大院饮食公司认为,其与供货商北京东方丰盛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中约定,此种情况下其可向供货商追偿,故白家大院饮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丰盛商贸公司赔偿损失505716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白家大院饮食公司诉称,其与丰盛商贸公司之间存在《供货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消费者因消费或者使用丰盛商贸公司提供的商品受到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而要求原告赔偿的,原告赔偿后,有权向丰盛商贸公司追偿。丰盛商贸公司作为供货商,其提供的白酒在配料中标注有“西洋参”,致使原告被消费者以西洋参系药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为由诉至法院,原告最终赔偿消费者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16元。因此,原告认为其有权依照《供货协议》向丰盛商贸公司追偿。故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
2018-03-30 11:00:15 | 陈思 |
284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84 | 2018-05-01 21:37:28 | 浙江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 2018-03-30 | 3月22日上午9时,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开化县检察院诉被告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宣判,被告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共计154万余元,并明确款项用于该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 该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民诉法确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首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浙江省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化法院高度重视,由院长周晓清亲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华璐、叶茂以及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月1日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红梁出席参加了诉讼。 据悉,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期间,被告瑞力杰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将上百吨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填埋在开化县华埠镇新安村小龙坞山坳中,对当地周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开化检察院诉请要求被告瑞力杰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检测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4.68万元。 开庭审理时,经过近三个小时的庭审,双方充分发表诉辩意见,并当庭进行举证质证,经合议庭评议,开化法院认为被告瑞力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于2005年8月至2006年12月期间,擅自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上百吨有机硅胶裂解产生的废渣、废活性炭等工业固废填埋在该山坳中,未作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造成该地块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事实清楚,应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情节、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开化法院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请,判令被告衢州瑞力杰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受损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检测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4.6795万元,并明确款项用于该地块的生态环境修复。 该案审判长周晓清说:“开化法院作为钱江源头‘大花园’的司法守护者,一直以来积极推广司法修复理念,健全司法修复生态机制,致力保护绿水青山。” |
2018-03-30 09:37:35 | 刘瑞红 |
285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85 | 2018-05-01 21:37:32 | 两份交强险重叠期内发生事故 保险受益人能否得到双份赔偿 | 2018-03-30 | 正常情况下,一车辆只能够购买一份交强险。但现实生活中却因后续续保的保险公司审查不严,结果导致前后两份交强险有近一个月生效期重叠,而又恰好在这一重叠期内发生了交通事故,相关保险受益人能否得到双份赔偿?两家保险公司如何来理赔?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判决交强险成立在先的保险公司赔偿原审原告刘某54925.2元,原审被告熊某赔偿刘某35741.68元。 2016年10月26日,熊某驾驶一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四川简阳养马镇一交叉路口处左转时,与相对方向由刘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两车受损,两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刘某被送医院治疗近一个月出院,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熊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另外,熊某先后在两个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分别为2015年11月24日零时起至2016年11月23日24时止、2016年10月25日零时起至2017年10月25日24时止。 法院一审认为,国家规定了机动车必须购买强制保险,但并不倡导购买两份。该案中在出现两份强制保险的情形下,依照相关规定也只能享受一份强制保险。因两份保单均已生效,故刘某的损失由两家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部分由熊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扣除一保险公司、熊某已分别垫付的1万元、9400元后,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赔偿刘某27462.60元、37462.60元,熊某赔偿28741.68元。 一审宣判后,后续续保的保险公司以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等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改判其不承担37462.60元的赔偿责任等。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我国保险法已将发布有关保险业监督管理规章的权力授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实施,而《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明确规定,投保两份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交强险赔付结果应当按照一份保险保障执行,且赔付责任应由交强险成立在先的保险公司承担,并按相关规定对赔偿数额作相应调整,故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成都中院承办此案的法官谢芳说,首先我们必须明确,交强险不是自愿而是必须、强制投保的一种社会保险,带有政策福利性质,即使有两份,也只能得到一份赔偿。 谢芳法官表示,交强险主要目的是用于维护交通事故中受害者一方的利益,以满足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基本需求,且实行“无过错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论投保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同时要求承保公司在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上“义务”经营,保险合同也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 同时还须明确,《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虽规定,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但交强险又因其特殊的政策福利性,即不允许重复保险,又是多了不行,少了不准。具体到该案,其重复的期限并不长,实际处理中,不需要机械的处理,简单的解除起期在后的保险合同,并全额退还保险费。因交强险要求不能有空档期,实际上可将重复期作为延长生效期处理,即简便,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2018-03-30 09:33:31 | 刘瑞红 |
286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86 | 2018-05-01 21:37:33 | 货车与电动车相撞伤学生 诉请赔偿补课费未获支持 | 2018-03-30 |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胡婧婷)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郑某诉被告舒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郑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8168.48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73241.08元,在商业险中赔偿原告47648.06元,原告诉请赔偿补课费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6点半,被告舒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在某镇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全身掌骨、颅骨等六处骨折及肩锁关节脱位,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68587.4元。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舒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郑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的损伤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费13000元,花费鉴定费3580元。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该轻型自卸货车挂靠在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舒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本案主要的赔偿责任。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财产损失2000元及补课费3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3-30 09:28:28 | 陈思 |
287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87 | 2018-05-01 21:37:37 | 酒后开“斗气车”酿祸端 保险公司不赔偿 | 2018-03-29 | 中国法院网讯 (余海) 驾驶人李某在饮酒的情况下与张某竞速追逐,结果两车相撞失控后冲向路边,致使王某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受损,王某、李某、张某及各方保险公司对于如何赔偿王某的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各方达成调解,由李某、张某的保险公司各承担王某修车费损失的50%,目前已履行赔偿责任。 2016年10月,李某饮酒后与朋友相约前往通州区某KTV唱歌。因停车位紧张问题,李某同张某发生争执,并大打出手。李某用锐器划伤张某后,立即驾车驶离。张某随即驾车追赶,在通州马驹桥镇某路段附近,张某追赶上李某。张某意图别停李某讨要说法,但李某因饮酒,并未主动停车。 双方竞速一段时间后,因两车相距过近,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失控撞向路边,事发路边停靠许多私家车,双方失控后撞上了三辆车,导致三辆车不同程度的受损。因事发路段没有监控探头,交管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分配进行认定,在结合现有事实的情况下,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中,李某、张某责任不清,王某无责任。事发后,王某作为三辆受损车主中的一位,要求李某及张某对车辆修理费予以赔偿,但李某及张某均以自己车辆有保险为由拒绝对王某进行赔偿,故王某联系了李某及张某的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为由亦拒绝对王某进行赔偿。王某无奈,只能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张某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在庭审中,李某及张某均表示,自己的车辆缴有交强险与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据此明确拒绝对王某进行赔偿。法官表示,首先因事故责任无法进行认定,故因依据《侵权责任法》认定李某、张某对王某的损失承担平均赔偿责任。张某未饮酒,对王某的赔偿责任由其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李某饮酒驾驶,属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故保险公司拒赔,李某只能自行承担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法官在庭审中对法律关系及条款适用进行了深入的解释,诉讼各方均了解了赔偿分配的原则,最终各方达成调解。 |
2018-03-29 15:02:11 | 刘瑞红 |
288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88 | 2018-05-01 21:37:40 | 为躲家暴农妇出走十余年 法官果断判决离婚案 | 2018-03-29 | 3月27日,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法官严秀春收到一份特殊快递,包裹上的寄件地址是上海,寄件人是王某某。当严秀春拆开快递,发现里面竟然是一面红艳的锦旗,上绣八个大字“热心为民,秉公办事”。事情还要从刚刚判决的一起反家暴离婚案件说起。 受家暴忍无可忍,离家外出遭威胁 1990年,王某某与谭某某喜结良缘,而婚后不久,丈夫谭某某经常因家庭琐事毒打王某某。村组干部多次调解,公安干警也介入处理,谭某某仍我行我素。王某某忍无可忍,为摆脱家庭暴力威胁,离家外出打工生活。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后,王某某返家修建震毁的房屋时,谭某某又一次对其施暴,将王某某手打断。 此后,王某某再一次带上两个儿子到外地打工,维持母子三人的基本生活。在家务农的谭某某,却逐步把怒火转移到王某某的家人身上。扬言要烧王某某父母房屋,又到王某某妹妹家威胁要杀人。为彻底摆脱谭某某的家暴威胁,王某某在2018年春节前夕回到青川,向青川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请求。 依法判离依理劝,秉公处理受称赞 在了解案情后,法官希望夫妻俩看在两儿子的情份上,破镜重圆。但面对妻子对离婚的强烈要求和丈夫依然存在的家暴倾向,法官前往当事人所在村组,走访村干部和乡邻,并征询他们儿子意见后劝导他们好合好散。此时,谭某某仍拒离婚,并扬言谁同意离婚我就杀谁。 3月14日,青川法院依法审理王某某诉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法官认为他们长期分居十余载,双方不能相互沟通理解,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亦无益处,依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庭作出判决,准予离婚。 为防止谭某某借机生事、激化矛盾,法官在面对情绪激动的谭某某时并没有畏惧,再次耐心细致地向谭某某和讲解婚姻法以及刑法相关条款,反复释法明理,讲清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并严肃批判他之前的家暴行为,规劝他不要盲目冲动,以免触犯刑律。同时,要求王某某将长子留下陪父亲一段时间,以帮助谭某某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 判决后,担心谭某某触犯刑法,法官对其进行了回访,在向村组干部了解情况,关切和询问谭某某身体生活时,听到了忏悔后的谭某某发自内心的感谢声。 |
2018-03-29 11:15:43 | 刘瑞红 |
289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89 | 2018-05-01 21:37:43 | 游客景点参观过程中坠落,责任谁负? | 2018-03-29 | 近日,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游客在旅游景点参观过程中不慎坠落造成人身伤害的典型侵权案件。依法判决受害人承担三成责任,旅游景点担责七成。 2016年2月13日,郑某一行几人到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参观。郑某在参观到文化艺术馆时,后仰式倚靠在木制手扶护栏上,双膀也架在木制扶手护栏上。突然,木制手扶护栏脱离原位,郑某不慎从3米多高的平台坠落,木制手扶横栏也脱离原位掉落地下。郑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后经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于是,郑某将该新四军军部纪念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66854.01元。 法院审理认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安全保障义务来自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 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观过程中倚靠游览通道的木制扶手护栏上,并后仰式倚靠在木制手扶护栏上,导致木制扶手横栏脱离原位,郑某坠落受伤,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应承担该纠纷相应的民事责任即30%。 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作为旅游经营管理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但在游览区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提示牌,且平台护栏与墙面之间有一定空隙,未能尽到安全保障职责,以致郑某在游览中遭受人身损害,其作为从事具有特殊义务经营管理者,依法应承担该纠纷的主要民事责任即70%,最终认定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赔偿原告郑某损伤的各项费用计人民币178797.81元。 庭审过程中,盱眙县黄花塘新四军军部纪念馆辩解其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辩解理由存在瑕疵,即没有在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禁止性标志,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新四军军部纪念馆的不作为行为与郑某损伤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其辩解理由,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法院善意提醒,游客在旅游参观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切忌嬉戏打闹,做出一些危险动作,否则将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
2018-03-29 09:48:35 | 刘瑞红 |
290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90 | 2018-05-01 21:37:43 | 受单位指示上班途中致人重伤 无因果单位拒赔 | 2018-03-28 | 中国法院网讯 (付建国) 上班途中接到单位指示,出事故造成他人残疾。伤者将员工及其单位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约220万元。单位认为交通肇事与单位无关,而驾驶车辆并非职务行为,拒绝赔偿。近日,黑龙江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一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刘某各项损失合计211.295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情:员工上班途中受到单位指示开车酿事故 被告胡某系大庆一工程管理处工程管理科副科长。2016年7月5日8时许,其驾驶私家车准备上班,在途中接到了其单位一副所长的指示,要其到单位取土地使用证办理单位业务。当被告胡某驾驶车辆由南向西转弯至大庆开发区翔萨岗时,与由北向南直行驾驶二轮摩托车的受害人刘某相撞,致其伤重。责任事故认定为被告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治疗127天,出院诊断为:“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等16项,出院证记载“嘱患者出院后定时翻身,定时叩背,避免呛咳,每日定时辅助患者坐起或站立,定时给予肢体被动运动,口服药物。建议患者转入社区接收康复训练,门诊随诊”。 住院期间,原告支付医疗费、会诊费等费用共计30.8928万元。被告胡某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公司赔偿原告保险金12万元,被告胡某垫付医疗费9.6万元。 经司法鉴定,刘某所受损伤程度一级,需二人终生保护性护理,误工期限为自受伤起至鉴定前一日止,营养期限270日,残后后续治疗包括颅骨后需要行颅骨缺损修复术费用4万元,二处骨折内固定取出1.5万元或按实际花销合理支付。 另查明,刘某系农村户口,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事故发生在一大庆公司上班,月工资6500元。 受伤后,原告一直由其父亲和妹妹共同护理,二人均无固定收入。 诉讼中,被告工程管理处辩称其不是车辆驾驶人,也非所有人,更无共同侵权行为,刘某上班途中发生事故,并非执行工作任务,且无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途中受指示系职务行为,所属单位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经计算,原告各项损失,包括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7.5651万元。因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胡某负主要责任,原告次要责任,双方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各自责任。因被告胡某是在受单位指示取土地证的途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属于正在执行职务,故应由其所属单位工程管理处承担民事责任。因交强险公司给付原告12万元保险金,故应从全部损失中扣除,剩余315.5651万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划分,由原告承担30%,由被告工程管理处承担70%,即220.8955万元。再扣除先前垫付的9.6万元,被告工程管理处应给付赔偿金211.2955万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上班途中接到指示致人受伤单位要担责 该案承办法官郭佳雪说,单位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支持,这已形成定论。但是,对于本案这种情形,即上班途中致人伤害,且为主要责任,单位是否埋单呢? 可以说争议性较大,因为工伤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行为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采取的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来认定,而判决职务行为的一般原则是以单位名义从事单位指派的任务。本案被告胡某是在上班途中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伤害的,因此应由用人单位,即本案被告工程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 |
2018-03-28 15:47:48 | 李宁 |
291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91 | 2018-05-01 21:37:48 | 130万购得房屋实际仅售86万 法院判决中介公司退还购房差价 | 2018-03-28 | 中国法院网讯 王先生通过中介公司以13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本市一处房屋的承租权,并已经实际支付了125万元。不料在与房屋转让方正式签合同时才发现转让价仅为86万元。王先生遂将该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返还差价39万元。近日,上海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中介公司退还原告王先生购房款36万余元。 2016年8月30日,王先生与上海茂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群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公有承租权转让定金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定金合同》),约定王先生以130万元购买本市一处二层亭子间房屋的承租权。王先生依约支付了房款125万元。之后,王先生与房屋转让方陈小姐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时才发现该房实际成交价仅为86万元,故起诉要求茂群公司返还房屋差价款39万元。茂群公司辩称并没有多收钱,公司收到王先生125万元,支付给转让方109万元,剩下的则是中介费。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定金合同》后,王先生与陈小姐签订的《转让合同》合意变更了转让价款金额,故系争房屋转让价应为86万元,被告理应退还多收的房款。根据合同约定,居间费用为2.6万元,王先生表示愿意承担,并愿意承担交易手续费26元,与法并无不合,可予准许。为此,判决茂群公司退还王先生购房款3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茂群公司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公司辩称,其与陈小姐在2016年8月28日签订《上海市公有承租权转让定金合同协议书》,向陈小姐购买了承租权,转让价款为86万元,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向陈小姐支付定金5万元。因此,茂群公司认为在与王先生的交易中,公司的身份是承租权的出卖人而非居间人。王先生与陈小姐签订的《转让合同》不构成一审法院认定的“合意变更了转让价款金额”。《定金合同》中约定的130万元,是王先生和茂群公司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 二中院认为,茂群公司上诉主张其先向陈小姐购买了房屋承租权,再向王先生出售。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茂群公司并未向陈小姐支付全部转让款,也没完成承租权转让登记,故这一上诉主张难以成立。此外,并无证据证明陈小姐与王先生签订的《转让合同》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在茂群公司与王先生签订的《定金合同》明确约定了中介费标准,故一审法院对于茂群公司为中介方的认定正确。 承办法官指出,茂群公司作为专业中介公司,在本案共有承租权转让中具有专业优势,而王先生在本案中处于交易信息不对等的劣势地位。结合在案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茂群公司通过分别与转让人、受让人订立协议的方式,有意向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意图赚取系争房屋承租权转让的差价,茂群公司的前述行为有违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禁止,侵害了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2018-03-28 15:27:02 | 刘瑞红 |
292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92 | 2018-05-01 21:37:51 | 同居之后闹分手 男方要求返还彩礼获支持 | 2018-03-28 | 中国法院网讯 (汪洁) 95后小情侣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按当地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并同居。谈论结婚事项时双方意见不合,女方要求解除婚约,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女方认为双方已经同居生活,不应返还,昔日情侣因彩礼问题对簿公堂。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了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程某俊与林某丽201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2017年5月2日,程某俊与林某丽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程某俊给付林某丽礼金19800元,并为林某丽购买了老凤祥牌黄金手镯、钻石项链、钻戒,俗称“三金”。后因双方在准备办理结婚过程中发生矛盾,林某丽要求解除婚约。程某俊要求林某丽返还订婚时所给付的19800元礼金以及“三金”。林某丽认为双方已经订婚且同居生活,礼金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拒绝返还。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程某俊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订婚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必经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林某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程某俊彩礼现金及金器首饰折价人民币27800元。 |
2018-03-28 14:53:50 | 刘瑞红 |
293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93 | 2018-05-01 21:37:55 | 原材料不合格致药厂被处罚 | 2018-03-28 | 制药公司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原料生产药品,被行政管理部门定性为生产销售劣药、假药,被处以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并罚款。制药公司认为是原材料供应商提供不合格原料导致自己被行政处罚。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依法应就提供缺陷原材料承担原告遭受行政处罚的损失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5万余元。 芜湖绿叶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叶制药)是一家药品生产制造企业,生产销售“元之通”牌银杏叶胶囊,该药品所需原料“银杏叶提取物”均为外购。徐州技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技源制药)系“银杏叶提取物”的供应厂家。2014年1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质量保证协议(原辅料)》,协议约定技源制药提供的银杏叶提取物必须保证按照《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所载要求作为质量标准组织生产,提取物必须为“纯天然提取物”;约定假如原料因质量问题造成绿叶制药损失的,均由技源制药负责。 2015年5月22日,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在对技源药业生产的“中药提取物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工艺流程中,存在改变提取工艺情况等行为,并同时发现了生产工艺中存在的问题。技源制药于2015年5月28日向绿叶制药发函,要求召回其供应的所有批次“银杏叶提取物”。 2016年1月29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绿叶制药生产“银杏叶胶囊”药品为不合格产品,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绿叶制药缴纳了全部罚没款。 绿叶制药认为技源制药作为产品的生产者,明知其产品存在缺陷而仍然向其供应,是导致其受到行政处罚的根本原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绿叶制药诉至芜湖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技源制药赔偿因其供应的产品缺陷,导致绿叶药业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以行政处罚造成的罚没款经济损失合计33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技源制药提供的银杏叶提取物根据国家标准要求以及补充检验方法,检测出相关质量不符合要求,依法应属于法律规定的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其产品被定性为假药或劣药。绿叶制药受到的行政处罚系被告技源制药供应部分的产品存在缺陷问题所致,故被告依法应就所提供的银杏叶提取物的缺陷问题承担原告遭受行政处罚的损失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被告徐州技源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芜湖绿叶制药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335万余元。 技源制药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中院提起上诉。 芜湖中院审理认为,技源制药的制作工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记载的工艺不符。技源制药供应给绿叶制药相应批次的银杏叶提取物作为原料生产的银杏叶胶囊也被食药监管部门抽检结果认定为劣药和假药所证实。一审法院判决技源制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办案法官万洪说,食品、药品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历来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关注的重点。原告作为成品药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使用了被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因而导致其产品不合格并遭到行政机关的严厉处罚,对于这样的处罚结果原告主观上并无过错,完全是被告的缺陷原材料导致。从一定意义上说,原告也是缺陷产品的直接受害者。该案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真正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说明不论是生产消费者直接使用的成品的生产者,还是生产消费者不直接使用的原材料企业,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
2018-03-28 09:31:09 | 刘瑞红 |
294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94 | 2018-05-01 21:37:55 | 房产新政下买方悔约定金退不退? | 2018-03-28 | 房屋买卖双方达成一致,买方付下定金,眼看就要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孰料房产新政出台,首付款比例随即增加,买方欲取消购房计划并要回定金,遭到卖方拒绝。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购房新政首付比例提高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新政出台 买方拒签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获一审法院支持 2016年10月,叶女士经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与某房屋产权人姜女士达成一致,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买卖)》,约定房屋转让价款为335万元,并约定双方于同年11月30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时买方支付首付款101万元,余款以贷款形式支付。当天,叶女士向姜女士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 不料,在约定签合同的前几日——11月25日,上海房产新政出台。根据叶女士的情况,其购房首付款比例要提高至购房款的50%,即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叶女士要比原先约定的首付款多支付60多万元。叶女士起初请姜女士给其10天筹款,后因筹款不成,故不想再履约,并要求姜女士退还定金。 双方协商不成,叶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姜女士退还定金10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叶女士的诉请,姜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新政出台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改判定金不予退回 姜女士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居间合同》明确约定,叶女士可向银行贷款,在申请额度不足的情况下,由叶女士以现金形式补足。此外,叶女士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2016年11月30日前有能力支付新政出台前约定的101万元。新政出台后,叶女士曾明确表示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但后又反悔,故本案应按照定金罚则处理。 叶女士认为,新政的出台导致其应支付的首付款比例提高至购房款的50%,这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无法预见,《居间合同》约定的现金补足条款仅适用于贷款不足的情况,而现在是首付款无法支付。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叶女士是否有权以新政出台无法支付首付款为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免责。首先,双方约定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买卖合同,叶女士应于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1万元。二审中,叶女士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确实能在该日前后存在支付该笔款项的实际能力。故叶女士的支付能力本身存疑。第二,《居间合同》约定叶女士若在申请购房贷款时未获得相应额度,应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以现金补足,表明叶女士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对可能存在的履约障碍已有充分预见,并且应当具备一定的资金保障。第三,新政出台后,叶女士曾请求姜女士给予10天时间以凑足首付款,表明其认可自身有义务按照《居间合同》相应条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综上,上海一中院认为,叶女士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应当对贷款额度变化有一定的预见,并准备相应的资金,新政出台并不必然导致上述合同不能履行,叶女士以无力支付首付款为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定金不予退还。 |
2018-03-28 09:29:04 | 刘瑞红 |
295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95 | 2018-05-01 21:37:56 | 商铺租赁约定排他性条款 同业入驻引风波 | 2018-03-27 | 在商铺的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为达到良好的经营效果,避免同业竞争,往往会与出租方约定排他性条款即排除或者限制特定类型的商户入驻同一商场。那么在实践中,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出租方违反了排他性条款?出租方又该如何承担责任? 近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同业入驻,承租人以出租人违反排他性条款为由拒付租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认定出租方构成违约,改判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支付租金。 同业入驻 承租方拒付租金 宏远公司是一家经营儿童游乐类项目的公司。2014年9月,宏远公司与正广公司签订《某广场商铺租赁合同》,约定正广公司将其位于某广场的铺位租给宏远公司,并就租期、租金等达成一致。双方还签订了排他性条款,即“出租方在承租方经营期间,可另引进不超过1家儿童游乐类商铺,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此外不得再引进其他同业态儿童游乐商户,如违反此条,承租方有权不支付租金并向出租方追偿损失”。 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间,宏远公司以正广公司引入多家儿童游乐场所,违反合同中排他性条款的约定为由,多次发函提出异议。正广公司认为,新引进的商铺经营业务为儿童职业体验及教育配套服务等,与宏远公司经营的儿童游乐类业务范围不同,不存在同业竞争。后宏远公司拒绝再支付租金。 2016年10月,正广公司催讨租金不成,将宏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宏远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及使用费等共计100多万元。 一审:非同一服务内容 不构成同业竞争 一审中,宏远公司提交了其与新引入商户的营业执照、现场照片、商场指引牌照片等,拟证明新引入商户在经营范围上与其同属“儿童游乐业态”;正广公司在商场指引牌上也指明宏远公司与新引入商户是同一性质的商铺。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宏远公司与新引入商户的服务对象都是儿童,但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实地情况来看,宏远公司主要提供各种室内游戏玩具、电子游戏机器、游戏设备供儿童使用;其他商户分别是职业体验类、户外脚手架攀爬类和蹦床等室外娱乐类。四家商户服务内容存在明显不同,并非同业态儿童游乐类项目,对正广公司引入商户应属违约的意见难以认同。一审法院遂判决支持了正广公司的诉请,宏远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认定出租方违约 改判承租方少付30%租金 上海一中院认为,虽然从实地情况来看,其他儿童游乐项目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与宏远公司的项目有所不同,但在本质上皆为儿童游乐类商铺,而且商场的指引牌将二者都划分在“儿童体验区”,已构成竞争关系。因此,正广公司的行为已违反双方关于排他性条款的约定。 根据双方约定,正广公司违反排他性条款时,宏远公司有权不支付租金并追偿损失。但考虑到商场经营的聚集效应及规模效应,正广公司的违约行为并非必然会对宏远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宏远公司在本案中除了自行制作的业绩表格外,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重大损失。如果宏远公司所主张的损失成立,其还可主张解除合同,但宏远公司在本案中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又不支付租金,这将导致正广公司作为房屋出租人不能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造成严重的利益失衡,故宏远公司的行为不应视为对其合同权利的正当行使。 综上,在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上海一中院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正广公司行为构成违约,改判酌定宏远公司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支付正广公司租金。(以上公司名均为化名) |
2018-03-27 16:16:17 | 刘瑞红 |
296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96 | 2018-05-01 21:37:58 | 女婴听力筛查后死亡 家属诉请医院赔偿被驳回 | 2018-03-27 | 中国法院网讯 (李勇军) 女婴到医院进行听力筛查后突发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后来,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郴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依法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 2016年10月29日,原告李某夫妇在嘉禾县某医院生下一女婴,5天后,按照医嘱在该院为女婴作了一次新生儿听力筛查。之后医师发现女婴面色苍白,随即转该院儿科住院。因病情极危重,经家属同意,女婴于同日下午被送往郴州市某医院抢救,几十分钟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女婴死亡当天,原告自行将女婴进行土葬。 随后,李某以嘉禾某医院医师在筛查过程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嘉禾县卫生局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郴州市医学会认定医方负轻微责任。后经湖南省医学经鉴定认为,因争议双方未按规定提交尸检报告,故不能完成本次鉴定。在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婴在听力筛查以及抢救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和医疗过错与女婴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该中心以不能提供尸检报告为由通知不予受理。 湖南嘉禾法院一审认为,对于女婴死亡的原因因双方均未能提交尸检报告而未能完成鉴定,致使法院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无法作客观判断,也无法对某医院在对女婴进行听力筛查和抢救治疗时,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与小孩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评判。造成不能鉴定的原因系原告自行将尸体处理,过错责任在于原告,故原告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等费32万余元的诉请,证据不足,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告不服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原告上诉。 |
2018-03-27 15:08:30 | 刘瑞红 |
297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97 | 2018-05-01 21:38:01 | 借款人诉中去世被撤 担保人被判承担责任 | 2018-03-27 | 中国法院网讯 (于志荣)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王某向李某借款,朋友张某为担保人,借款到期未还,李某将王某和张某诉至法院。没想到的是,此时王某已经死亡。最终,法院判决担保人张某偿还借款20000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王某和张某是多年好友。2016年10月23日,王某因家中有事向李某借款20000元,并向李某出具一份借条,张某为王某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字。借款期限为一年,约定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王某没钱偿还。李某多次上门要求王某偿还借款,王某由于经济困难,一拖再拖。李某找到担保人张某要求其偿还借款,张某也无力偿还。一怒之下,李某将王某和张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送达王某诉讼材料时发现,王某电话不接,家中无人。法官到王某所在社区了解情况,才得知王某已经逝世,并由社区出具一份王某逝世的证明。随后,李某申请撤回对王某的起诉,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最终法院当庭裁判,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3-27 14:49:33 | 刘瑞红 |
298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98 | 2018-05-01 21:38:03 | 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 湖北一男子获刑十个月 | 2018-03-27 | 中国法院网讯 (赵慧婷) 近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被告人刘某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致使农用地遭到毁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6年至2017年4月份,被告人刘某以大悟县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园林、种植、养殖为由,与大悟县大新镇某村30余名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在该村租赁土地共140亩,但刘某在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租赁土地上挖土取沙销售获利。在此期间,大悟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两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刘某仍继续取沙销售获利。2017年4月,经大悟县国土资源局现场测量,刘某取沙导致71.79亩农用地遭到毁坏。 大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擅自改变被占用的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3-27 14:41:26 | 刘瑞红 |
299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299 | 2018-05-01 21:38:03 | 房主未拿卖房定金 购房人诉请双倍返还被驳回 | 2018-03-27 | 中国法院网讯 (孔祥娟) 在房产中介居间房屋买卖过程中,购房人将定金交付给中介,而卖方意欲毁约拒收定金时,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约束卖方?近日,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判决驳回买方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诉称,2017年4月20日,原告刘某通过被告某房产中介与被告谢某签订《萧县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谢某将位于萧县安粮中央花园的一处房产以36.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5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谢某,被告谢某随即给原告出具收据一份。但定金支付后,被告谢某迟迟不愿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原告经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谢某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但不要求房产中介承担责任。 庭审中谢某辩称,定金是刘某交给房产中介的,谢某并未收到定金,不同意返还;房产中介辩称,谢某让其帮忙代收定金。后因现金被员工带走,一直未给付谢某,之后谢某亦未领取该定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本案中,虽然原告刘某与被告谢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中约定购房定金为5000元,但在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之前,刘某即将5000元给付了房产中介,欲证明购房诚意;房地产买卖协议签订时,被告房产中介应将此5000元支付给被告谢某,但怠于支付,此后产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本案中谢某并未实际占有该款;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这一事实,因此该定金合同并未生效,被告谢某不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
2018-03-27 14:26:14 | 刘瑞红 |
300 | 1 | 2018-04-27 23:27:31 | 民事案件 | 300 | 2018-05-01 21:38:03 | 法官高效调解化纠纷 数十万赔偿款当庭履行 | 2018-03-27 | 中国法院网讯 (罗苏) 近日,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大寨法庭审理了一起王某起诉段某占有物返还纠纷的案件,并经调解后当庭得以履行。 2014年,原告王某的大哥王大在大寨镇海口村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其无赡养的父母及子女,王大的死亡赔偿款51万余元在支付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其三个弟、妹继承。因原告三兄妹存在智力问题,家族及村委会商量后决定,该赔偿款交由其表舅段某保管。然而,在之后的四年里,原告在向被告讨要该笔赔偿款时,段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原告诉至大寨法庭,要求被告返还其占有的由原告享有的赔偿款。 经过法庭干警的一番释法说理及原告家族的劝说,段某将其占有的赔偿款当庭返还原告,案件得以圆满处理。 | 2018-03-27 14:18:44 | 刘瑞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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